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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1:4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精神,解决好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2、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坚持资源统筹,分工负责原则。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内容

  1、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但不能重复享受。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原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一律按现行政策重新申请。
  6、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操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请两项补贴条件的,由残疾人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凭残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复印)一式三份、1张二寸登记照片,到村(居)委会领取《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在村(居)委会指导下完整填写表中内容,并将填写好的《申请审批表》与所需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一并交给村(居)委会,委托村(居)委会代残疾人本人向上申报。原件由村(居)委会核实后退回残疾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保管。

  (二)集中申报。村(居)委会收齐本辖区内所有对象《申请审批表》及证件、资料复印件和照片后,先将本辖区内申请享受两项补贴人员情况在村(居)委会户外固定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对象姓名、组别、残疾类别及等级、享受补贴种类、月补贴标准等。公示期内如发现残疾等级与申请人实际残疾程度明显不符的,由村(居)委会通知本人到乡镇残联初核验证。如有村民实名向县、乡镇举报的,由县、乡镇残联调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意见”栏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公示情况拍照,与申报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和《申请审批表》一同报乡镇民政办。本次属集中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以后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员持有关证件、资料、照片直接向乡镇民政办申请。

  (三)乡镇初审。乡镇民政办须对各村(居)委会申报的全部对象进行初审把关。首先,检查申请对象中有无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对象。其次,审核《申请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清晰完整,所需附件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填写或补齐资料。第三,初审合格的对象由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驻村(社区)干部在《申请审批表》上“乡镇审核意见”栏中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乡镇民政办负责将申请对象信息分别录入到《巴东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登记表》和《巴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登记表》电子文档后,与申报纸质资料一并上报县残联。

  (四)部门审核。县残联负责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申请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复核,在申请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复核后,县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已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和护理补贴(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与县人社局衔接,对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残疾人申请两项补贴的相关资料由县民政部门负责保管。

  (五)补贴发放。经审定合格的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县残联具体承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发放方式:由县财政局授权金融机构将资金直达到对象个人账户。执行时间:凡在2016年4月底前申报的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在2016年4月之后申报的,从递交申请当月起发放。

  (六)定期复核。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逐步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初审、审核复核、审批的长效机制,按照“对象按月申请,乡镇按季上报,部门按季审批,补贴从申请当月发放,对象定期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残联会同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下一年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函告县财政局,同时上报至省、州残联和民政部门。

  五、时间安排

  (一)业务培训:4月8 日前完成乡镇培训,4月10日前各乡镇完成驻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培训。
  (二)申请受理:4月10日至4 月12日,完成申请受理。4月12日至18日村(社区)内张榜公示7天。4月19日至20日完成村(社区)集中申报。
  (三)初审上报:4月20日至4 月23日,完成数据录入,4月24日前完成乡镇上报。
  (四)部门审核: 4月24日至4月28 日完成部门审核。
  (五)资金发放:4月 28日至5月10日,完成首批补贴资金发放。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改善民生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任务来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调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信息比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和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二)完善措施,强化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对申请补贴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有质疑的,经实名举报,由县残联依法处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逐渐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政策业务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纪律,强化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严禁在落实两项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群众实名举报,一经核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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