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文件规定,现就巴东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及外地区驻巴东县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审核和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巴东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实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年计算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审核和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2017年的申报审核时间为10月30日前。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2017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30日前。
四、征缴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最新近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5、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五、残保金优惠政策及申报管理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符合减免政策的企业严格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规定填写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六、残疾人就业审核、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需向巴东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提交的资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军残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书或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放工资有效凭证、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保障金申报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可以在巴东县残疾人联合会网站自行下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特此通告。
巴东县地方税务局 巴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