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列表
 
 
巴东县残疾人联合会便民服务手册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15:05 

  服务热线:0718-4225265
  一、如何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的本县人口,均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二)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2张二寸正面免冠登记照片,到巴东县残联提出申请。
  2、初评受理:经县残联办证人员初评,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申请人现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交办证人员审核后加盖公章,开具《委托鉴定通知书》。
  3、残疾评定: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委托鉴定通知书》,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巴东县人民医院或巴东县中医院)进行残疾评定。经医院专业鉴定医师现场检查,对照《残疾检查鉴定标准》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对申请人的残疾部位和残疾程度,确认类别和等级,并对鉴定结果签字确认。最后,送医院分管残疾鉴定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巴东县残疾鉴定专用章”。
  4、数据录入:申请人完成残疾评定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送交县残联办证大厅办证人员,由办证人员报县残联领导审核签字,再录入系统,网上报州残联审批。
  5、上报发证:必须经州残联网上审核批准后,方可打印发放《残疾人证》。

  (三)所需费用

  照相费、医院门诊挂号费、设备检查费由申请人自理。残疾评定费、证件工本费由县残联负责。

  (四)办证地址

  巴东县残联: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20号701室(西三路天涯大厦);
  公交线路:乘坐1路、2路公共汽车在西三路建行大院下车即到;
  联系电话:0718-4337483。
 
  二、现行《残疾检查鉴定标准》
  (国务院2005年11月4日批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 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听力残疾的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2、言语残疾的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2)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3)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4)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①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②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③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④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⑤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⑥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⑦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⑧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①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②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③双大腿缺失;④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⑥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脊柱强(僵)直;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单侧拇指全缺失;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2、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发展商 智商 适应性行为 WHO-DASⅡ分值分值
  0-6岁 7岁以上 (AB)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精神残疾的分级。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标准。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申报程序
 
  (一)文件依据和执行时间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巴东县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6]12号)。
  2、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二)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1、可以申请的对象:凡是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只要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均可申报生活补贴,补助标准:50元/月;凡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无论是否是低保对象,只要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均可申报护理补贴,补助标准:100元/月。既是低保对象,同时又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同时申请两项补贴。
  2、不能申请的对象:享受每月定补生活费的残疾孤儿,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不能重复享受的对象: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又符合老年、因公伤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可择高申请一类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所需资料及申报程序
  1、所需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生活补贴的需《社会救助证》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4)二寸登记照片2张;(5)《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2、申报程序: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持所需证件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申请。在民政办指导下填写《巴东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审批表》,送村(居)委会书记或村主任审核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再送乡(镇)民政办即可。
  (四)上报审批及资金发放
  各乡(镇)民政办是受理“两项补贴”申请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的资格初审、申请资料及附件受理、每季度报镇领导审核签字后集中上报等。县残联是审核单位,负责受理乡镇资料上报、申请人残疾类别及等级的审核等。县民政局是审批单位,负责申请人低保、五保等相关信息的审核,最后审批锁定对象。县财政局是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单位,负责资金的调拨和监管,所有资金通过银行直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每季度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将通过财政监督网、残联、民政部门网站、乡(镇)、村(社区)固定公示栏适时向社会公示,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巴东县残联  咨询电话:0718-4397993  联系人:江海艳
 
四、巴东县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除国家出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外,为解决我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度残疾人参保参合基金优惠政策:
  1、符合资助的对象:对于贫困残疾人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年参加农合、医保和新型农保时,如果是计生对象的,其参保参合基金由计生部门资助全额代缴。如果不是计生对象但是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资助全额代缴。既不是计生对象,也不是民政对象的,由残联部门资助全额代缴。
  2、不符合资助的对象:如果重度残疾人是企业职工、公职人员或是退休人员,有关部门不予资助。
  3、办理程序:每年9至10月,县政府征收上述三项基金时,既不是计生对象,又不是低保、五保、优抚、孤儿等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证到各乡镇民政办申报,由乡镇民政办审核后集中上报到县残联,县残联最后审定集中报县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转到医保、农保等部门。
  4、注意事项
  上述三项基金征收时间,每年大约9月启动12月结束。由于基金征收结束后无法补缴,第二年残疾人如治病就医,费用将无法报销。因此,符合政策的残疾人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以防漏缴。
 
五、《巴东县实名举报虚假残疾人证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力,对人民群众实名举报的虚假残疾人证信访问题,做到统一、规范、及时处理,特制定此办法。
  (一)举报受理
  凡有群众通过电话、网络、信件或亲自到乡(镇)民政办、县残联实名举报指定对象所办《残疾人证》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县、乡残联必须建立好《问题残疾人证举报登记台账》,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等级等有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明确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已受理。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不用实名方式举报或举报人拒绝提供个人必要信息的;举报人对被举报人情况说不清楚的;因个人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他人的。
  (二)调查处理
  1、县、乡残联接到实名举报后,经初步核实发现确有问题的,3日内向被举报人发出《残疾鉴定通知书》,被举报人必须在接到通知15日内到县残联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如被举报人逾期未重新鉴定的,县残联将依法注销被举报人持有的《残疾人证》,同时,取消被举报人正在享受的有关残疾人优惠政策。
  2、被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残联重新鉴定的,县残联将根据重新鉴定结果进行处理。鉴定等级没有变化的,原证保留。鉴定等级降级的,收回原证,按重新鉴定的等级换发新证。同时,按新的残疾等级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三)信访答复
  凡实名举报的问题残疾人证信访事项,县残联将以电话、信函或当面答复形式答复举报人。同时,所有资料,一人一档,存档备查。
  (四)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718-4225265  邮箱:3189318885@qq.com 
  举报地点:各乡镇民政办、县残联办公室。
 
· 巴东县残联关于注销部分残疾人证的公示
· 关于开展电商知识和“魔豆妈妈”公益项目培训的通知
· 关于变更残疾鉴定时间的通知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 巴东县地方税务局 巴东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 巴东县残疾人联合会便民服务手册
· 巴东县残联便民服务公告
· 关于开展残疾人“淘宝云客服”第三期培训班的通知
· 护理补贴(1-3月)
· 生活补贴(1-3月)
· 2016年巴东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通报
  主办:巴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巴东县巫峡路20号天涯大厦七楼 电话:0718—4225265 邮编:444300
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