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列表
 
 
巴东县审计局审计程序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10:57    【点击:

审计程序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二)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审计机关审定并提出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七)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八)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上述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3日内有权要求召开审计听证会;
(九)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被审计人员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出复查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更多>>
· 巴东县2016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
· 巴东县审计局2016部门决算公开
· 胡泽君审计长在鄂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 在全国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 巴东县审计局2017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公开承诺书
· 巴东县审计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说明
· 领导干部日程报备表1222
· 领导干部日程报备表1221
· 领导干部日程报备表1220
· 领导干部日程报备表1219
· 领导干部日程报备表1216
· 领导干部日程报备表1215
  主办:巴东县审计局 
联系地址:巴东县信陵镇 邮编:444300 电话:0718—4333557
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