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资料、资产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账户、存款的查询权。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六)结果通报(公布)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请求协助权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八)处理处罚权
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九)审计建议权
审计机关有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
(十)申请强制执行权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