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异议;
(二)依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湖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要求听证;
(三)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四)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被审计人员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异议;
(二)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三)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除区别情况采取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