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廉政纪律规定包括: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