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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4-05 08:15:00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主办:巴东县信访局
联系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2号 邮编:444300 电话:0718-4335248
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