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信访活动,确保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县委、县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信访事项的,必须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巴东县信访局群众接待服务中心反应情况,严禁在其他地点上访。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在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
(三)在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设置障碍,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喊口号,举状纸、穿状衣,拦车、下跪、喊冤的;
(四)跨地区串联、造谣惑众到县委、县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聚集、煽动闹事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的;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其他行为。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以及引诱、胁迫、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东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巴东县信访局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