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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岗位年满3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1-06-16 19:59:49
  6月14日,网友“值得”在365体育比分直播留言版留言咨询“享受公益性岗位年满3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的问题,内容原文如下:




值得
标题:关于公益性岗位
时间:2011-6-14 15:01:39
我是一个下岗多年的职工,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劳动就业局:
    1、我早已知道政策有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可以连续享受3年,我也有几个同事已经在享受公益性岗位,并且已有3年了。请问已满3年的还可以继续吗?
    2、听说只要有关系,3年满了还可以继续享受,这是真的吗?

  以下是巴东县劳动就业局给予网友的回复:

  根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恩施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期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留用或者辞退,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聘用人员工资等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已满三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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