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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东县司法局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9 21:51:25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
     《巴东县司法局机关管理制度》经第五次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巴东县司法局机关管理制度
 
  (2003年2月18日经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2006年4月6日第一次修订,2008年5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4月12日第三次修订,2014年4月28日第四次修订,2015年5月20日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队伍管理,提高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股、室、处、所)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干部职工应教育家属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制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习及会议管理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五条 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每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由局党建办结合上级部门规定的科目,拟定学习计划,局班子成员进行领学,干部职工轮流进行业务辅导。全体工作人员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并撰写心得体会,局党组对学习情况实行抽查和检查。   
  第六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布置工作,讨论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吸收新党员,处分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务作出安排。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学习党的文件,传达党组织指示精神,布置工作,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和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讨论发展新党员。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学习党章,开展有关党性教育,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教育。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在与干部职工沟通,集中大家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全体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
  第八条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第九条  党员干部坚持下到基层,深入到扶贫村和三万村,开展进村入户活动,知晓群众冷暖,倾听群众呼声,听取群众意见、批评和建议,与人民群众交朋友。
  第十条  及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为人民群众增产增收献计献策,大力宣传政策、法律和法规,丰富群众生活。
  第十一条  对待群众要真诚友好,热情大方,杜绝一切不利于党群、干群关系的言行举止,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服务上门。
 
第四章 机关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法》、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县委“五个严禁”、“四个不准”等有关规定,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认真履行职责,共同营造机关文明和谐氛围。
  第十三条 实行机关上班签到和去向公开制度。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干部职工去向每天在公示栏公示,班子成员当天和次日公务活动情况在365体育比分直播上公示。
  第十四条  严格请销假管理。局机关人员需要请假的,填写请假条,注明理由、时间,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上的衔接。因病需要长期休息治疗的,凭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相关部门备案。司法所负责人请事假的,经分管基层的局领导和乡镇分管领导共同批准后,在局纪检室备案,其他人员请事假的,所长审批后,送局纪检室备查。
  第十五条 保障干部职工休假权利。干部职工公休假由个人根据标准自行安排。休假前必须安排好份内工作,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公休假条送纪检室备案。当年未安排公休的,不补贴,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六条 加强办公设备管理。各股、室、处、所办公室内所有公物实行登记制度,由各办公室负责人保管,不得随意调换。岗位变动后,由分管机关的领导进行办公用品交接,填写移交清单,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七条  办公物品、设备购置。局机关及司法所需购置办公物品和设备的,应先填报申请购置办公用品审批表报局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由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统一购买,购回后交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保管发放的人员负责登记发放,实行采购和领用分开,采购领用都要登记,原物品设备同时上交办公室,确保资产管理安全。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控办和政府采购手续。大宗办公设备已经达到报废期限,无法使用的,报办公室进行核实后,履行报废登记和旧物移交手续。严禁随意占有、借用公物。因管理不善、维护不当,造成办公设备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之间、干部职工与家属之间,以及家属之间发生矛盾,严禁辱骂或打斗。干部职工与家属间,以及家属间的矛盾,由相关干部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凡与工作有关的电话,办公室必须做好记录,及时落实,并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接听或拨打电话,用语应当文明、简洁。
  第二十条 加强电子政务管理,及时阅读、办理电子政务有关事项,逐步实行“无纸化办公”。涉及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由管理员及时下载后交分管局长和局长签署意见,交由相关部门落实;一般性事务,由业务股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报刊、杂志、文件等收发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文件登记和传阅,确 保无遗失、无错发。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司法行政工作信息传递和外宣工作。各种信息采集报表按工作职能及时报送,不得迟报、漏报、估报、假报。局制定外宣奖励办法,鼓励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撰写工作信息、新闻报道、理论研讨、调查报告等文章,大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好做法、好典型。
  第二十三条  加强老年工作,关心退休老同志的政治学习和福利待遇,积极组织集体活动,确保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章 司法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党委、政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全力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发生群体上访和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后,司法所人员应当及时到现场了解情况,在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机关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事件处理,不得推诿、躲避。
  第二十六条 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准确、及时完成各种报表、信息及其他相关上传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到县外出差,应当提前2日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告知乡镇分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 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人员代理重大、群体性等有影响的民商、行政案件,由司法所长向分管领导请示。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偿的法律服务。对辖区内有非法执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局业务股室及时查处。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因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当事人投诉举报的,由司法所长向局说明情况。
 
第六章 档案及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档案、保密工作规定,认真配合做好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文件收发登记和保管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文后应当及时送领导及有关人员传阅,传阅后及时收回归档备查。内部印发的文件、资料和订阅的图书、杂志等,应当按年度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借阅文件、资料,应当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严防窃密、泄密。加强对各类文件的管理,做到收发数额相符,凡属上级的清退文件,应当按要求退回有关发文机关。在业务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等秘密及他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财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存放现金,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按月及时缴纳到相关部门,不得累计全年一次性缴纳。干部职工因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国家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实行分管机关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小额开支实行报告审批制;数额较大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销开支单据,由当事人签注说明事由,报分管机关领导审核报销。财务收支情况,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在每月局长办公会上做报告说明。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报分管机关领导后统一安排。上级或外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函告来检查、指导、联系或考察工作的,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做到不超标、不浪费。基层司法所到局办理公事,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会务费支出由局长办公会确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单独列账。局财务室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工会负责对会员实行登记,并按照规定收取会费。工会组织活动需要开支经费的,由工会拿出具体计划后,报局长办公会确定,严格按照《工会法》和上级总工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差的,严格按国家、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标准报销差旅费,不得违规报销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司法所财务实行统一核算报账管理。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车辆使用。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安排。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法驾驶车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定点维修,维修时出具审批报修单,呈分管领导审批。超过范围或未经审批的不得报销。
  第四十二条 车辆驾驶定车定人,必须按时投保。机关车辆由办公室办理保险年检手续,司法所车辆由各所负责人办理。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严格警车管理。严禁车辆外借,严格遵守警车使用有关规定,严禁非公务活动将车辆停靠于发廊、娱乐等不适宜场所。所有车辆节假日原则上封存停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  楼院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住户不得占用大楼的公有走道、屋顶平台等公用部位。如引起纠纷的,由占用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综合楼住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动物;(二)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画,张贴宣传品;(三)不准在临街墙面悬挂物品;(四)不准在外墙和楼顶焊置花架种花种草;(五)不准向室外吐痰、泼水,丢弃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六)不准在楼内燃烧废弃物、薰制物品和向室外设置排烟管道;(七)不准在大楼公用部位乱搭乱建、乱钉乱挂;(八)不准损坏大楼前绿化树木、花草。对上述行为,大楼居住人员都有制止、劝阻和向局机关报告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大楼公用部位的卫生由住户共同维护。住户应当按照机关管理的要求缴纳公共卫生服务费,用于日常卫生的维护和垃圾的清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公用水电管理。住户水电的使用实行分户管理,分表计费。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电力法规。严禁擅自改装电表容量和接线搭火,确保用电安全。
  第五十条 节约用水用电,爱护水电、通信、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五十一条 装修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改变住房内部结构。
  第五十二条 住户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等设施的,必须确保整洁、美观、安全。
  第五十三条 提倡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大楼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五十四条  各类音响的使用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休息。不得在楼内高声喧哗、争吵、辱骂。
 
第十章  内保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 加强治安内保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支持、配合、服从治安内保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综合楼的巡查,确保机关人防、物防、技防安全。
  第五十六条  局机关治安内保工作由专人负责。其职责为:(一)开展治安内保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机关治安内保防范措施;负责大楼的治安安全、用水用电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设施维护,以及公用财产的管理安全。(二)对大楼进行治安防范巡查,建立巡查和治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做好出入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单位内部的户口管理工作。(三)其他与治安内保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局机关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专干职责为:(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通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负责育龄妇女保健;(三)统计上报各种报表、资料;(四)完成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十八条  计划生育专干要对院内新进人员密切关注,发现有违背计划生育的人员及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 局机关育龄妇女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专干工作,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积极支持开展“三查三落实”工作。
  第六十条 层层建立计划生育责任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保障机关计划生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信访接待和投诉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信访接待工作。每天安排一名局领导轮流带班,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由首问接待人员认真接待信访和投诉当事人,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着落。
  第六十二条 加强投诉管理。对投诉案件,由局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做好详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公律股处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基层股处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投诉由纪检室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上级批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局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处理方案,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信访条例》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办理上报。
 
第十三章 奖励与罚则
  第六十四条 全年无违犯本制度行为的,年终有参与各类表彰评选和优秀公务员评议资格。
  第六十五条 发现有违犯本制度的行为,由局领导和纪检组对负责人和个人进行诫免谈话,并通报全局。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给予处分,取消参与优秀等次以上公务员评议和各类表彰评比资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解释。局机关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制度与有关政策不一致的,适时修订。
  第六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由局纪检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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