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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东县司法局行政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5 09:17:36
巴司发[2015]14号
 

关于印发《巴东县司法局行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部门: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巴东县司法局行政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5日        
 
 

巴东县司法局行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巴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巴东县司法局机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正副局长在工作上要做到“两个坚持、六个提倡”:
    1、坚持分工不分家,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事项互相通气。
    3、提倡敢于负责,遇事不推诿。
    4、提倡雷厉风行,做事不拖拉。
    5、提倡严于律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发现问题不迁就。
    6、提倡细致踏实,考虑周到全面,不轻意处事。
    7、提倡思想教育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不偏不倚。
    8、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局长具体职责:
    1、主持全面工作,提出全局工作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提出年度工作总结意见。
    2、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部署开展各项工作。
    3、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和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4、主持召开局长会议、局办公会议和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指示和决定、决议,并认真组织实施。
    5、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和勤政廉政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落实政治学习制度。
    6、指导部门做好业务工作,加强与公、检、法和有关县直部门工作上的联系。
    7、加强行政管理,不断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
    8、根据经费收入总量,合理安排支出。
    9、审核签发局文件、司法所情况反映及有关重要材料。
    10、提出局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配备、人员调入调出、职务晋升、奖励处罚意见。
    11、做好分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处理好机关各部门间的关系。
    12、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总结推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经验。
    13、重视局基础建设,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14、关心干部职工生活,逐步改善干部职工政策性福利待遇。
    15、重视干部职工业务素质提高,鼓励自学成才,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六条 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经分管副局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七条 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局长及专职普法办副主任职责:
    1、协助局长工作,做好分管部门的工作。
    2、在局长外出学习、开会期间,接受局长委托,履行局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
    3、接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办公会议和全局干部职工会议。
    4、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包括政治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指导、行政管理、廉政建设、执行法纪、遵守规章制度等。
    5、贯彻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上级业务部门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指示、决定,组织开展好分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6、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了解掌握分管部门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经常检查督促,发现问题苗头,及时疏导处理。
    7、做好分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上的联系,出主意,想办法,指导和帮助分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8、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司法所所长负责单位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章   司法行政职能


    第九条 全面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职能,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
    第十条 认真履行法治宣传职能,积极推动依法治县的贯彻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法规划,丰富法治宣传内容,改进法治宣传方式,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整体水平。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地方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在全县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引导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适应法律服务业发展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完善管理体制,改善执业环境,构建主体明确、功能完备、秩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司法鉴定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第十二条 强化法律保障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排查和化解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组织开展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法律服务措施、维护全县社会稳定、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上述重大决策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经过周密的论证或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第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局各项决策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报县政府备案,接受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查。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州司法局的工作指导,同时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受县政府的委托,代表县政府向其报告司法行政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法律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接待的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参与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的处理,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答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机构做好群众的来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司法行政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要根据每年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局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局日常工作,属于副局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局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局长配合。属于局机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局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研究部署工作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各部门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研究计划,确定方案,布置工作;听取分管副局长和部门负责人工作汇报,提出完成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较大数额经费使用的审批、讨论决定行政业务性和事务性事项的请示。
    第三十一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局长审批。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的,应向局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要形成结论性意见,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字。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的,办公室负责行文,由局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三十三条 局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统一由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各部门不得以局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决策,事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决策事项,不得在会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会议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或纪要为准;如需局机关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事项,还应以局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印发。
    第三十六条 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必须由本人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中途退会。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言要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对会上讨论的事项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达。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来文处理:
    1、凡属于本单位的文件往来一律经办公室收发登记。
    2、办公室要认真、及时办理来件处理,及时拆阅、登记,并速交办公室主任阅读拟办。同级和下级单位的一般转件、资料、报表等,可不作收文登记。做好文件的分发传递,亲启件直接送收件人;绝密件、特急件直接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局长处理,并注意保密。
    3、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拟办、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全局和比较重要的文件,送局长阅批;对一般性业务文件,可直接送分管副局长阅批;对于急办件,如分管副局长公出时,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发交经办部门办理,再由经办部门呈送分管副局长阅批,并汇报办理情况。
    4、对需领导班子或有关部门阅知的文件,一般按领导排序和部门的相关程序由前往后传阅。领导出差的可先传阅,再补阅。
    5、凡文件阅处对象都要及时阅读,办理并签名,并及时将文件送还给办公室,不能及时处理,可采用复印或借阅的方法。同时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失窃。
    6、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对全局文件处理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回、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文处理:
    1、凡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先由主办部门拟稿,办公室核稿,主办部门送分管副局长审核,经局长签发后,再由办公室登记印发,印发后留存二份文件和底稿备查。
    2、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或有关上报材料,属综合性的,由办公室拟稿,分管副局长审核;涉及专业性、业务性文件由相关部门拟稿;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由局长确定主要业务部门统稿,办公室把关,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3、不需以局名义发出的函件等,其办文程序由承办部门自行确定。
    4、局领导签发文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如需作实质性内容修改,需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5、以主签单位联名发文的,由相关部门拟稿,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印发后办公室留存二份备查;以会签单位联名发文的,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会签。
    第三十九条 印章管理:
    1、局机关行政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其他印章可以由办公室代管,也可以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专人保管。
    2、使用局机关印章(发文除外),凡是有关业务工作的,均由主办人员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用章;凡涉及全局重大事项、人事、财务的,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用章;其他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应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用章。
    3、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外带印章或将盖有印章的空信笺、介绍信发给任何人;特殊情况需空白信笺、介绍信的,须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条 文件归档:
    1、凡签收、登记、分发的文件都要严格管理,符合保管规定的应定期清理归档。
    2、办公室要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催交工作。局领导、各部门人员要增强档案意识,凡需存档的文件资料,都应移交文书,统一管理,杜绝截留文件现象。
    3、文件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工作由档案人员负责,所有文件每年年终整理一次,需要存档的应立卷归档,不需要存档的应作保密废纸处理。
    4、文件存档后,需借阅的,要办理借阅手续,认真保管,及时归还。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吃请,不收礼,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县司法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司法局同意。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四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局班子成员外出,要向局长请假,并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局长报告。局长、副局长、部门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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