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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24 16:15:53
巴东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 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恩施州发〔2017〕6号)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法治巴东建设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确保2020年前县乡两级政府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州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和省、州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县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对量大面广、基层管理方便有效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直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县直部门可按法定程序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县级行政机关行使的除外)。县直部门设有乡镇派出机构的,可授权派出机构在乡镇范围内行使主管部门的权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标准化、编码化管理,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制度,建立健全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运行机制。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牵头单位:县编办、县政管办、县政府法制办)

  取消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完善事项清单。深化重点领域“红顶中介”专项治理,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广应用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推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网上运行。(牵头单位:县编办、县政管办)

  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县级各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与中央和省、州的纵向贯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审改办、县政管办)
 
  2.深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编制公开乡镇政府权责清单,调整完善县级权责清单,构建县乡两级权责清单体系。(牵头单位:县编办)

  推行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实名举报的不合理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限时办结并对外公布处理结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3.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善县、乡两级政府事权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牵头单位:县编办)

  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与考评办法。(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

  4.完善宏观调控

  制定并公开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物价局)

  5.强化市场监管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推进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联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牵头单位:县编办、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

  建立健全以信用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信用监管体制。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县一张网”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服务,实现与省州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争取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特别是境外贷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别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支持企业扩大境外投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建立全程监管、严密高效、统一权威、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格执行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牵头单位:县食药监局)
 
  6.创新社会治理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制度。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牵头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做好社会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的监督工作,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推进社会自治,指导村(社区)制定完善村规民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等的运行管理制度,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

  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7.优化公共服务

  全面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8.强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贯彻国家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7年底前要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完善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规程,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10.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

  坚持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依法决策体制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确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建立健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制度,畅通与利害关系人的沟通交流、意见听取渠道,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格管理信息平台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征求意见、公开信息、释疑解惑、澄清说明。建立健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13.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完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新型智库体系。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并防范利益关联,支持论证专家公正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事前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廉洁性和可控性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14.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

  15.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17〕3号)精神,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16.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17.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台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痕迹化管理,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反馈纠偏制度。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决策机关应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法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8.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牵头单位:县改革办、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结果反馈制度。加快与州“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全面、及时、规范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牵头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

  19.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牵头单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

  20.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调解疏导、行政激励等非强制执法手段。(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健全公民和社会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

  2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换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考试、网上查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逐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

  23.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干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依法处理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以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4.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第三方参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实现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全覆盖。(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25.健全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26.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县乡两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度,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政府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27.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审计监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投诉举报调查反馈、行政执法督办等机制。(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完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28.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政府法制办)

  发挥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

  2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建设政府网站数据库,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高效的便民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

  30.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对导致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既要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县、乡两级每日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3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和现场调查力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办案质量。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

  33.完善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质量管理,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3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整合调解资源,实现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有机统一,形成合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35.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增强行政应诉力量,落实应诉人员和应诉保障。严格执行《恩施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对具有群体性、典型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培训,定期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适时组织现场观摩行政诉讼庭审。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案件的依据、证据和材料,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和答辩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行政败诉案件,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推动“阳光信访”。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全面推行领导下访和书记陪访、律师“三进”工作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牵头单位:县信访局)

  (七)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

  38.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培训,县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建立政府领导学法制度,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次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应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

  39.加强依法行政能力考查测试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县乡两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及要求,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将法治政府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县乡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担负起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检查考核等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人民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公布。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设定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体系和指标,突出考核重点,强化平时考核,切实增强考核的实效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县考核办、县委组织部、县委法治办、县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保障水平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作用。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明确法制工作机构,全面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职能。加强行政复议、执法监督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律师、法学专家与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交流力度,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各部门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编制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切实保障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需要。(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五)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支持党校、行政学校等开展相关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榜样。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政府法制办)

  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探索在全县中小学设置专门法治知识课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周密安排部署。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建立任务清单,明确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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