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
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7座及以下乘用车;
◆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以上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以上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