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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22:31    【点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规定,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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