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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起纷争 失手招祸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03 12:35:17
      【纠纷事实】
      2015年3月3日,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村村民谭某酒后与同村村民向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造成谭某指骨骨折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经野三关派出所处警后,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愈合后,于2015年3月26日出院,双方因民事赔偿产生争议。
      【矛盾焦点】
      经过调查,向某对谭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都予认可,只是对谭某的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承担,二次手术费用等损失存在分歧,本纠纷的焦点只是赔偿问题。
      【调解技巧】
      调解员在受理向某的调解申请后,对纠纷产生情况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对争议的基本事实是认可的,作为受害方的谭某对事故负有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其伤情构成轻伤,向某可能还会受到刑事追究,其调解的侧重点应是若谭某对向某的行为能谅解,向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宜。在调解员达成初步认识后,调解员单独找到谭某,简单说明来意后,谭某表示愿意调解处理,并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在得知有调解的基础后,调解员对向某进行劝说,向某表示只承担医药费,调解工作一时无法开展。为打破僵局,调解人员找到向某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若没有谭某的谅解,其可能被逮捕,并面临在监狱坐牢服刑。而谭某此时对赔偿的数额也是漫天要价,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责任作详细解释,否定了谭某的不合理要求,为促进调解能顺利进行,提出了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通过不断解释和劝说,双方对赔偿数额大体达成一致意见,见调解时机成熟,调解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具体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向某一次性支付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级未评定)、后续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叁万元整,定于2015年4月2日一次性付清,谭某对向某表示谅解,自愿放弃追究向某的刑事责任。
      【点评】
      本例身体权纠纷在当下农村是比较常见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范围内将受害方接受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将无理要求变为理性的诉求,否则今后会激发矛盾,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综合情理因素,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既有利保障了受害方人权利,同时促使侵害方认识错误,主动承担责任,有利于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有利于今后双方能保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来源:野三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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