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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抵债“协议”现形记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0日 21:11
  刘步环(化名)欠代耀乾(化名)钢材款25万元,法院作出调解书后,在约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代耀乾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12月2日,法院裁定查封刘步环名下的奥迪A6轿车(车管档案),由于刘步环拒不交出车辆,法院对其采取了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2013年1月10日,在交警的协助下,法院从案外人杨某处提取并扣押了该轿车。

    次日,杨某来法院向办案人提交书面异议称:2011年5月28日,异议人与刘步环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异议人出借给刘步环20万元,期限一个月,刘步环将其所有的奥迪A6 轿车抵押给异议人,如到期不还,以车来顶。借款到期后,刘步环未能如约还款,故异议人认为其对该车辆拥有担保物权,请求法院解除查封,退还车辆。办案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杨某示明:涉案车辆之前已在银行作了抵押,贷款近20万元尚未还,况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流质契约禁止,所以你与刘步环签订的这份抵押协议是无效的,并且抵押没有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几天后,杨某又来法院找办案人要求暂时不要出异议裁定,并说刘步环借钱到期未还就把车卖给我啦,办案人问有何证据?杨某说证据在家属手中,现家属出门了,等她回来后提供。

    1月21日刘步环被释放出来了,1月30日杨某来法院拿来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11年7月8日的“协议”,主要内容是:乙方(刘步环)抵押给甲方(杨某)的奥迪A6轿车作价20万元卖给甲方,抵顶乙方借款。该车的贷款19.59万元暂由甲方代为偿还,一年后由乙方还清甲方。职业的敏感性让办案人员觉察到这份“协议”有猫腻,结合全案分析存在诸多的疑点:

    其一、刘步环被拘留时,并没有讲车已向杨某抵债的情况,为什么在刘从拘留所出来后,杨某才提出“协议”的事?

    其二、既然车卖给了杨某,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办理过户?

    其三、“协议”约定杨某替刘步环偿还购车贷款,而实际上根本没替还。基于以上几点,办案人员断定该“协议”很可能是假的,为了弄清真相,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法院委托天津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该份“协议”的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在此期间,法院根据《担保法》第43条、第49条和《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杨某的异议。杨某收到裁定后,与其代理律师多次来法院纠缠,并且还到上级部门上访,给办案人员施压,但办案人员坚定信念不动摇,同时反复耐心地给杨某释法明理。

    委托鉴定一个多月后,结果出来了:经对检材(协议)与样本(2013年1月11日、17日对杨某的询问笔录)进行比对,通过“层析谱”和“色谱图”检验,结论为检材与样本系同期书写所形成,指印也系同期捺印形成,也就是说“协议”是伪造的,面对鉴定结论,杨某无言以对,法院随后依法作出了拍卖裁定。

    有言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手,尽管被执行人机关算尽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设置障碍规避执行,但我们的执行人员靠着一双火眼金睛,明察秋毫,终使企图恶意逃债的假“协议”现出了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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