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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6-11 15:42: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家组及职责

  2.5  乡镇机构及职责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  应急值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和安抚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治安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沟通与协作

  8.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东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跨本县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处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组成如下:

  主      任:县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副县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文体局、商务局、卫计局、环保局、林业局、广电局、食药监局、旅游局、政府法制办、编办、气象局、供销社、供电公司、人武部、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按照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做好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通信和信息网络。

  (4)承担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协调工作,汇集上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调集有关应急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和交流工作,以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

  (6)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指导、县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新闻发布、报道工作。

  (3)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5)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7)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环境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

  (8)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内水陆领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0)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

  (11)县卫计局、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2)县财政局:参与国有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国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3)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4)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县水利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

  (16)县文体局:参与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7)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8)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9)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县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县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专家组及职责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  乡镇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事故信息监控

  县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对危险源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县安委会与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应急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资源共享。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州安监局。

  3.1.2  事故信息报告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事发1小时内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监局立即报告县政府及州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到县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县政府。

  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对周边的影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乡镇、县安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10接警台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应当立即通报当地安监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

  县安监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州安监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向上级进行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续报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故和灾情。

  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现场伤亡及初步估计经济损失情况。

  ③事故现场应急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④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⑤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2.1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对应的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预警级别亦与此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事故分级、响应级别、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系见下表所示:

  表1事故分级、响应级别、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系表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县安委会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工作,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

  预警信息可能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同时,县安委会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时提请县安委会将事故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加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3.3  应急值守

  县安监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加强抢险设备的维护保养,抢险队员实行全天候备战。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响应分级标准见表1)。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发生较大事故(Ⅲ级)及险情时,启动州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州安委会;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及险情时,及时启动州级预案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先期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情势,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  应急决策

  Ⅳ级应急响应升级到Ⅲ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县安委会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部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应急状态时,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安委会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3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县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力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或抢险队。
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域、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2.4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信、财政、交通运输、商务、通讯、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通畅。
 
  (5)疏散安置组:由民政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

  (7)现场专家组:由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有关技术问题。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

  4.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需要,县安委会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2.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社区、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扩大应急

  4.3.1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县安委会,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4.3.2  县安委会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县政府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州安委会和州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3.3  扩大应急后,县安委会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3.4  扩大应急后,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主管部门和县安委会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及时调整抢险方案,确保救援效果。

  4.4  信息发布

  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过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客观。

  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对外发布。

  4.5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向县安委会提出应急结束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Ⅰ、Ⅱ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Ⅲ、Ⅳ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理赔和安抚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级社会保障和保险机构应当按职责范围及时派员组织保险理赔,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周边影响群众的补偿、赔付、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工作总结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安委会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县安监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监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制作总结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政府。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组织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3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所属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队伍及基地。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  物资装备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当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8  生活保障

  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  技术储备保障

  县安监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科研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危险源分布情况,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危机防范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企业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和兼职救援人员经常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的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经常性开展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等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适用范围应包括: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过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演练、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应急资源、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沟通与协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与邻近县(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巴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巴东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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