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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安监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7 17:57:00

巴安监管发〔2015〕 号

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根据《巴东县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5〕10号)、《巴东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版)》(巴政发〔2015〕13号)和《巴东县县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目录》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组织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清单目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全县监管清单目录, 编制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监管办法

  2、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监管办法

  3、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监管办法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管办法

  二、公开监管办法

  办公室负责在2015年11月18日前在我局网站栏目公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三、明确落实监管办法的责任和措施

  1、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在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的,按照《恩施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恩施州政发〔2015〕30号)予以追责。

  2、强化具体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方式。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2)实行有奖举报。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安监部门查实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进行保密。

  (3)加强信息沟通。相关股(室)要依法履职,办理好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而且要定时向州局沟通有关工作,加强各种信息互通。

  (4)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纳入我局相关股(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相关股(室)要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四、有关要求

  1、各相关股(室)和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承担具体监管职责,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2、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2、“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3、“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事项监管办法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事项监管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的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需具备的相关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提出的安全防护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实施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监督检查程序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五)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监督检查标准

  申请危险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申请人提出经营许可申请;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二)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三)发证机关作出准予

  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七)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必须依法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企业自查申报、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进行备案;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5.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政策。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企业自查申报、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二)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四)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三)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2.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3.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三)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巴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巴东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41号  邮编:444300 联系电话:0718-4334031
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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