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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11-27 17:43:00
巴东县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依  据 备  注
安监局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原有
2 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原有。省定:1.原名称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恩施州政发〔2014〕9号文件下放县市时名称为“没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修订,规定了县市安监局许可权限。
3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新增
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发》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 新增


巴东县安监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表
序号 审批部门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实施服务主体单位 设立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实施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
1 县安监局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 安全预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修订)第八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72号)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其他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 安全设施设计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修订)第十条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72号)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其他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51号)第十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等


序号和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审批服务层级 县安监局
受理单位 巴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在项目审批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审核或备案。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事流程 1、行政审批大厅安监局窗口接件;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3、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组织现场核查,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4、安监局行政审批股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5、分管领导审核;6、局长审批;7、同意审批。
法定时限 一周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 一周办结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巴东县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4334031 监督投诉电话 4336608   4336600  
备注  


序号和事项名称 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服务层级 县安监局
受理单位 巴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向县安监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安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3、符合条件的,由县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时用);4、成品油无仓储批发企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证明;5、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6、新、改、扩建项目提供"三同时"材料;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其它作业人员的培训资质证书;9、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10、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或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消防专篇;11、《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证书》;12、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表;13、经营和存储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办事流程 1、行政审批大厅安监局窗口接件;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3、受理(或不予受理);4、安监局行政审批股进行审核;5、分管领导审核;6、局长审批;7、同意备案。
法定时限 一周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 一周办结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巴东县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4334031 监督投诉电话 4336608   4336600  
备注  


序号和事项名称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 审批服务层级 县安监局
受理单位 巴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和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项目建设竣工后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评价合格。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安全设施竣工验备案申请表;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6.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设备试运行检测报告;7.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报告、建(构)筑物峻工验收意见等) 
办事流程 1、行政审批大厅安监局窗口接件;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3、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组织现场核查,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4、安监局行政审批股进行审核;5、分管领导审核;6、局长审批;7、同意备案。
法定时限 一周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 一周办结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巴东县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4334031 监督投诉电话 4336608   4336600  
备注  


序号和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审批服务层级 县安监局
受理单位 巴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
申请条件 1、商店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11级(砖混结构),并与生活区严格分开;2、商店内电器必须为防爆电器,线路必须穿管,并配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3、商店周边15米范围内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商店门前4米范围内应划为禁烟、禁火区,100米范围内为禁燃、禁放区,并有明显警示标志;4、店内产品必须进柜销售,专柜长度不得小于1.5米,柜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烟花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柜内,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合经营。专库储存的储存量不得超过25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Kg),必须专人管理,专人保管,销售店、储存库必须留有畅通的安全疏散信道;5、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加油(气)站、繁华街道等地方设置销售点,严禁离店经营,沿街摆卖;6、烟花爆竹销售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7、必须配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9、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材料 1、现场审查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店铺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4、现场照片;                                                   5、主要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安监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设置条件和所需提供的资料。2、县安监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在乡镇的规划布点进行审查。3、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乡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安监股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在2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户进行综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4、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并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一周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 一周办结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巴东县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4334031 监督投诉电话 4336608   4336600  
备注  

主办:巴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巴东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41号  邮编:444300 联系电话:0718-4334031
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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