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炭生产企业: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使煤炭生产许可证更加突出地体现煤炭生产特点及生产系统特征,便于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合法生产,打击非法生产。根据《省经委关于做好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经煤炭[2007]28号)文件精神,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换证对象:凡在我县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均为登记换证对象。
二、登记换证方法: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运行[2006]2880号的要求,如实填写《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并附带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原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矿长资格证复印件、6、生产矿长资格证复印件、7、技术矿长资格证复印件、8、矿井最新经依法评审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一套、9、没有参加2006年生产许可证年检和生产能力核定的技改矿井应附技改立项批准文件、技改初步设计评审批准文件及技改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10、按要求填好煤矿基本情况登记表(一矿一表)1份、11、审查合格的煤矿企业的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登记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抓紧做好此项工作,按要求在2007年5月10日前将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所需登记内容及有关资料报县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股。
四、认真组织好换证工作。核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各煤炭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换证工作组织好,按时上报的数据和资料要齐全、真实、有效,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