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金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家煤矿一号井2016年6月15日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7万元。现将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公告如下:
1.向运灯新家煤矿一号井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死亡情况,涉嫌迟报,井下违规使用木支护,安全投入不足,两项共计处8万元的罚款。
2.刘琪,新家煤矿一号井总经理,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处1.35万元的罚款。
3.张国军,新家煤矿一号井矿长,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处1.2万元的罚款。
4.邹太成,新家煤矿一号井当班安全员,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处0.5万元的罚款。
5.新家煤矿一号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30万元的罚款。
巴东县安监局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