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现将《巴东县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东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11日
巴东县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操作规程
为全面提高我县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6〕4号),结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1.城乡低保、孤儿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即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本州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有限,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3. 县统计局、县人社局经过家庭经济核算后统计在册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的287名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含农村低保对象),在规定享受政策期间内,按《恩施州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办发〔2016〕16号)实施医疗救助。
注意:在给予医疗救助前,如救助对象有接受社会捐赠、慈善组织救助等,应在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中扣除。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予以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2.重点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符合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可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纳入住院救助;不能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本州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以上的部分(即2017年度慢性病门诊治疗金额超过192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门诊救助,一年内累计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参照重点救助对象管理,按30%给予门诊救助,一年内累计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三)住院救助。采取分段按比例救助方式,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重点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后,5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按70%、5万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城乡孤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全额予以民政医疗救助。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本州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按3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40%、10万元以上部分按5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5倍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20%予以基本医疗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后,5万元以下的按5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60%、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
在规定享受政策期间内,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22种重度疾病病种、限定治疗方式、总费用限额的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按恩施州卫计委、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州新农合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发〔2015〕56号)、巴东县合管委《关于印发巴东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巴合管委〔2015〕1号)文件实施医疗救助。
三、结算方式和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先行医疗机构减免,再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及其他补助,最后实施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采取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对重点救助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医中救助(即一站式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对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及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行医后救助。医后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救助、转诊到州外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治疗终结后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收据、结算单等核报凭证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经乡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救助对象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治疗终结后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收据、结算单等核报凭证和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救助。
3.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身患慢性病,如符合县医保局出台的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因病导致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申请民政部门救助的,由所在乡镇民政办进行资料审核,在患者的门诊发票原件上用黑色签字笔备注民政医疗救助金额、经办人、救助时间等情况,收取备注后的发票的复印件,并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凭门诊发票享受了门诊医疗救助的人员,同一发票不得在乡镇民政办再申请临时救助金。
4.即时结算救助,即时审核审批,县民政局每季度与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医后救助,每季度由乡镇民政办集中申报、县民政局集中审核、县财政局集中审批一次;特困供养人员之外的门诊救助,每季度由乡镇民政办集中申报、县民政局集中审核审批一次。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结算时间延迟原因,导致跨年度申报医疗救助的纳入上年度救助;因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等个人原因,导致跨年度申报医疗救助未超过3个月的,纳入上年度救助,超过3个月的纳入当年救助。
5.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直达医疗机构,医后救助资金直达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附则
本办法自县人民政府批准转发之日(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恩施州卫生计生发〔2015〕56号、巴政办发〔2011〕43号、巴政办发〔2012〕49号等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五、乡镇民政办业务员操作流程
(一)资料收取
1.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原件。
2.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原件、患者本人的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二)信息录入
1.重点救助对象
在湖北省低保救助系统里面输入身份证号可直接提取信息录入住院治疗的相关信息(巴东县民政局社事股在册的城乡孤儿需要在救助系统“因病致贫”目录下录入信息,详见下条内容);
2.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录入分两步:先要在社会救助系统“医疗救助”栏下拉菜单中的“因病致贫”中录入该患者的基本信息,审核审批后,再在“医疗救助”下的“对象申请”中根据该患者的身份证号检索出基本信息,录入该患者住院治疗的相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1.《大病救助审批表》中信息要填写要完整,关键栏中不能空白,乡镇意见栏必须要签字盖章。
2.资料收取和初审必须严格,医院未提供结算单的要收取用药及治疗清单。
3.各乡镇必须按规定时间前来报送资料,如有不便,请提前告知做时间微调,以便当面逐件审核。
4.各乡镇提前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认真核对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有问题要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县救助局具体承办人。联系人:黄婧 (座机:4336070,QQ:27314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