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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诚信基础 破解执行难题
发布时间:2017-10-31 22:10:52
巴东县政协委员   谭元贵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破解执行难题,实现社会正义,是人民群众期待已久的愿望,更是依法治县的客观要求,下面我结合巴东实际,就“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议政发言。
  一、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现状
  2012年1月以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563件,期内结案5228件,结案率为93.98%,实际执结率为57%;今年1至10月,八个县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589件,期内结案6155件,结案率为71.67%,实际执结率为63.36%。
  基层法院在执行中主要是采取以下五个“加大力度”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司法查控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全覆盖查控;二是加大资产处置力度,运用互联网技术、市场手段和公开透明的流程提升司法拍卖成交率;三是持续加大信用惩戒力度,通过发布“黑名单”等方式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四是加大对执行义务人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五是加大涉民生、涉“特殊主体”、涉金融等专项集中执行工作力度
  当前的执行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六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不断上升。2012年至今受理执行案件5563件,比上一个五年增多280件。二是案件标的不断增大。2012年至今执结案件的标的额,比上一个五年增大1507.6万元。三是实际执结率难以提升。近五年来,案件实际执结率大多在60%左右徘徊。全州基层法院也呈现不均衡状态,八个县市法院实际执行率在70%以上的仅有3家。四是自动履行率低。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至10月,全州八个县市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对264人采取拘留措施,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县人民法院现有正式在编干警93人,从事执行工作的12人,年人均结案84.7件,平均办案周期为3天。六是执行信访问题突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缠访、闹访现象严重。
  二、“执行难”的表象和成因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从宏观层面来看,执行工作存在 “六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由于人口流动日趋频繁,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踪迹难觅。二是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利用网络技术转移登记、变相藏匿财产的手法纷繁复杂,假象环生,难以查询财产变更线索。三是协助义务主体难求。许多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变相推诿。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反映在没有固定收入、家庭比较贫困的被执行人,处置其财产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道德层面都存在困难。五是特殊主体难碰。主要涉及以党政机关、村委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六是证据难查。农村是个乡邻社会,彼此熟悉,顾虑难消,申请人不提供线索,法院收集证据难。
  从案件类型来看,“七类”案件难执行。一是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申请人多是社会弱势群体,执行标的大,容易激化矛盾。二是借贷类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尤其以小额贷款、担保合同、“三角债”案件比较突出,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财产型案件。被执行人一般被判刑,无收入来源,缺乏履行能力。四是家事案件。与财产案件相比,家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探视权的案件,如何做到既实现申请人权益,又“去强制化”避免激化矛盾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很难权衡。五是涉企业、涉房地产案件。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涉企业、涉房地产的“窝案”较多。2016年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煤矿62件,涉房地产43件。六是“一人多案”的案件。仅2016年,同一被执行人涉案三件以上的就达159件,其中最多的涉案19件,标的数百万元。七是非诉执行案件。有些处罚决定虽然是依照法律条文作出的,但执行起来没有操作性。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多元的,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被执行人“赖账成本低廉”是一个客观不利因素。二是部分社会公众习惯于用传统习俗评判是非,重“面子”轻法律,斗气赌狠,甚至纠集家族势力对抗执行。被执行财产难以变现。如农村房屋,受宅基地政策影响,很难处置。四是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足。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消极协助甚至不予协助。五是申请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在诉讼中怠于进行财产保全,为执行工作做准备的意识不够。六是执行手段相对不足。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尚未实现与房管、土地等部门的“点对点”网络连接,况且农村网络贫乏,信息登记不全,查控未必管用。七是强制措施威慑不足。在农村,有的被执行人一辈子最远就到过当地乡镇,纳入失信名单后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和飞机等高消费限制作用不大。八是执行案件涉及领域较宽。面对经济下行的总体趋势,企业经营困难,执行工作和服务发展存在两难选择。九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经常遇到委托执行“石沉大海”,异地执行遭遇围攻、要求协助阻力重重等情况。十是部分案件“执行不能”。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死亡或正在服刑、家庭生活困难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等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除上述原因外,相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位和法院自身存在的审执衔接不畅、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消极执行等问题也不容回避。
  三、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若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从法治角度来看,破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现代法治原则遭到践踏;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立法的权威性面临挑战;从债权人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贬损;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产生了恶意逃债的不良“波动效应”;从司法角度看,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公信力;从社会角度看,动摇了诚信基础,阻碍了发展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多措并举、联合发力是关键。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紧紧依靠县委的领导,全面构建“县委主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政法联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执行格局。建议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将解决执行难列入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议县委政法委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建议人大政协加大视察调研和监督工作力度。
  二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将“执行失信”纳入文明创建工作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切实落实中办国办《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任职、准入、荣誉、消费等各个方面予以联合惩戒,让“老赖”心生敬畏,最终形成失信可耻的社会诚信氛围。
  三是以党纪、政纪破解“特殊主体难碰”现象。《准则》和《条例》都对党员干部失信与社会道德问题进行了约束。建议将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办国办《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是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建设,拓展司法救助功能。建议健全和落实执行救助金制度,基金来源以政府财政为主,适当提高预算标准。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对执行不能,而生活又特别困难的申请人主动予以救济。出台司法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操作流程,避免“为结案而救助,为息诉罢访而救助”的现象。
  五是强化司法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建议将“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工作纳入“七五普法”和法治巴东建设的考核范畴,提高权重。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社会氛围和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广泛共识,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是苦练内功,从法院自身找原因补短板。建议将执行警务化等改革项目纳入议事日程,健全体制机制。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我们坚信,有县委的坚强领导,有县政府的倾力支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言献策,有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有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执行难”一定会从“问题”变成“不是问题”!县人民法院也应把执行工作作为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最后一公里”,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引领社会公众,力争“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走在全州全省前列,努力为小康巴东建设夯实诚信基础、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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