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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巴东县委员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30 22:42:00
(2017年2月24日政协巴东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推进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形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开展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利于推动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有利于党政部门听取政协意见建议,改进作风,推动工作。
  第三条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提升政协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果,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原则、对象、方式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评议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
  (二)有效监督、促进发展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提高效率、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原则进行评议。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深入承办单位和提案办理现场,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使评议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四)加强沟通、注重反馈原则。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注重与被评议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评议情况和意见,使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
  第五条  评议对象
  (一)承办县政协提案的县直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协每年选择部分(3-5个)承办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承办县政协提案较多和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为评议重点。
  (三)被评议单位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六条  评议内容
  (一)组织领导。提案办理承办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提案办理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办理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和承办人。
  (二)协商沟通。提案办理前和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与提案者充分协商沟通,面商解决办法。
  (三)按期办结。提案办理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提案者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办理结果。
  (四)解决问题。提案办理承办单位认真采纳提案中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迅速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计划拿出逐步解决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要向提案者充分说明情况,得到提案者认可。
  (五)答复满意。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提案者满意。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及时征询提案者的意见,重新办理,重新回复。
  第七条  评议方式
  评议组赴各被评议单位,采取查(查阅档案资料)、看(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听(提案办理工作基本情况)、访(提案人)等形式,就当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按照评议内容对被评单位进行打分。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县政协领导牵头,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办公室和其他专委会配合,成立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由组县政协副主席带队,组长由县政协专职常委担任,成员由部分常委、提案人、提案委员会成员、政协相关专委会人员组成。邀请县委办、县政府办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制订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做好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效性。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准备动员。根据主席会议审定的被评议单位,制定年度《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准备相关材料。评议小组召开动员座谈会,部署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自查。被评议单位在完成当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组织对照评议标准检查评估,做好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准备,并将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协提案委。
  第十三条  组织评议。根据《实施方案》和被评议单位的自查情况,评议小组到被评议单位,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研视察,掌握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初步评议意见。主席会议听取评议小组作评议情况的汇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根据评议小组的汇报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发表意见,最后形成提案办理工作的评议意见,送被评议单位。
  第十四条  整改反馈。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意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或说明意见报县政协提案委。
  第十五条  评议工作完成后,由提案委员会汇总综合评议情况,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年度评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评议结果
 
  第十六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政协将以文件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评议工作开展情况,并建议县考评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考核部门办理政协提案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作为县政协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评议结果同时反馈给被评议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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