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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实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15:03    【点击:

居民朋友们: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巴东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将按照经公安、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数据碰撞梳理出的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 通过走访其亲属、邻居、主要社会关系和村(居)委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查清被调查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二、分类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将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户口。
 
情况一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情况二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情况三
对于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普法课堂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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