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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印发《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5 08:33:05
                                   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印发《关于深入
                                    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党组字〔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月4日国家统计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
                                                                                           2018年1月9日



                                        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
                                            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入推动统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现结合统计部门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纪律规矩约束

  1.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以下简称局党组成员)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带头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党性原则。局党组成员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为所在党支部及分管单位党员干部讲党课,按时、足额、主动交纳党费。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因私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

  3.强化责任担当。局党组成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深入落实《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工作规则》等制度,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办文、办事的时限要求和程序规定,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负责,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工作落实。

  二、改进调查研究

  4.加强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局党组成员要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制度,每人每年下基层调研原则上不少于35天。重大课题的调研由党组书记亲自主持。重点领域统计改革和重大统计工作部署,要广泛深入征求基层意见。

  5.增强调研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在调查研究中走马观花、浅尝辄止。调研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统计系统党的建设和重点工作等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要选择1-2个典型的地(市)或县(市)作为调研联系点,持续调研、跟踪评估,系统把握调研点情况。调研前要精心准备提纲,增强目的性;调研结束后要实事求是总结分析,及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饰布置,不得“踩点”,更不得弄虚作假。听取地方统计工作情况介绍时,只限与调研内容有关的同志参加。

  6.严控陪同人员。局党组书记赴地方调研,局内随行人员不超过5人,其他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局内随行人员不超过4人。党组书记赴地方调研,省级统计机构参加调研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其他党组成员赴地方调研,省级统计机构参加调研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司级干部外出调研,局内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省级统计机构参加调研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7.规范接待安排。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事先按程序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务接待公函,严格按差旅、会议、培训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因工作需要与地方党政领导的会见交流活动,严格按照地方有关公务接待规定执行。调研活动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搞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不拍集体合影,不题词、题字,不编印影集、纪念册等。一律不得送、受礼品财物。

  8.加强统筹协调。局党组成员到地方调研,不要集中到一个省(区、市)、一个地区、一个点、一条线路去;一般不在15天内安排2位及以上党组成员到同一个省(区、市)调研。

  三、强化会议活动、培训管理

  9.精简会议活动。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一律合并。未经批准,局党组成员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国家统计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应事先向国务院请示,经批准后实施,重要涉外会议和活动应送外交部审核。各司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并于每年年初报局常务会议审批。原则上,生产数据及相关工作的司级单位每年可召开1个工作会议和1个综合性年定报布置总结会;承担综合协调职能的司级单位每两年可召开1个工作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其他会议(含由外单位提供经费的会议)从严掌握,一会一批。

  10.控制会议活动规格和人员。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数量。每年召开1次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不邀请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局党组成员一般不参加各相关司级单位非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各司级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邀请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出席,组织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培训)原则上不邀请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各类面向系统的教育培训,一般不邀请局党组成员出席,确需出席的,应事先按程序报批。

  11.控制会期和开会地点。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各司级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会期一般为1天,最多不得超过1天半,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会议(培训)期间不得安排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活动,须向参会人员提出遵规守纪相关要求。会议(培训)后也不得安排会议代表到旅游点旅游或组织其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限制会议地点的要求,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不在同一个省(区、市)连续召开全国性会议或培训,全年在京外同一个省(区、市)召开的会议、培训原则上各不得超过3个。

  12.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大力提倡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动员部署类会议应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均应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邀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各地分会场布置应因地制宜、精简节约。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讨论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建议,不得搞成工作汇报。

  13.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举办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反对奢靡浪费。根据预算要求和工作实际,确定各单位会议经费总量,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得报销会议费用。会议经费使用完毕的,除特殊需要,不得安排和批准召开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利用机关现有会议室。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土特产。

  四、切实改进文风

  14.控制发文数量。加强对国家统计局局发文的统筹管理,严格各类文件、简报的编发,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未经授权,各司级单位不得以司函或其他方式向省级统计机构行文。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送,各级统计机构不得直接向局党组成员个人报送公文。

  15.提高文件质量和时效。进一步规范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倡导“短实新”优良文风,文件应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做到简明实用。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非涉密统计工作文件,均通过国家统计局内网或公文交换平台发布,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16.严格文稿发表。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事先按程序报批。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五、规范出访活动

  17.合理安排出访,控制随行人员。除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安排的特定任务外,局党组书记原则上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其他党组成员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党组成员一般不安排同期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党组书记率领的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其他党组成员率领的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5人。因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和多边机制活动以及特殊情况需出访的,另行报批。

  18.简化出访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局党组成员出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安排迎送活动。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年初按规定向外交部报送省部级人员年度出访计划,出访前按规定向国务院报送出访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六、改进新闻报道

  19.简化新闻报道。局党组成员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公开报道,一般性新闻和活动不作报道。出席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会议活动,党组书记的报道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党组其他成员的报道不超过600字;参加调研活动等,党组书记的报道原则上不超过800字,党组其他成员的报道不超过500字。

  20.规范新媒体报道。局党组成员活动一般不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报道。如确需报道要从严从简,控制数量、字数、时长和推送频率。

  七、厉行勤俭节约

  21.严格执行有关待遇规定。局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办公用房、住房、车辆配备、休假休息等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待遇规定。

  22.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遵守《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九不准”规定》,坚持依法统计,廉洁从政,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23.严格执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切实加强对出版印刷费、宣传费和委托课题费的管理,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切实将经费向基层倾斜、向统计业务倾斜。

  八、加强数据管理

  24.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统计执法职能,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强化对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公正执法。

  25.严禁以任何方式以数谋私。依法依规依纪规范统计调查资料的管理。严格规范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严禁利用数据评估违规调整数据、以数谋私、利益交换。

  26.加强数据利用和保密管理。依法依规推进统计数据公开和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并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7.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出版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严格出版程序,规范出版行为。

  九、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

  28.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坚决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避免“一言堂”;坚持“五湖四海”,杜绝“小圈子”;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干部选任标准、程序,防止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坚持“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干部职务、职级晋升一律公示。

  29.严格干部管理。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决克服“宽松软”现象,敢于担当,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干部。局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干部回避制度。

  十、加强督促检查

  30.抓好学习贯彻。局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同时督促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31.严格对照检查。局党组成员要更加严格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每年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前,主动征求广大党员干部对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检查本人执行情况,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32.自觉接受监督。局党组要对党组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严格督促检查。党组成员要自觉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定期通报执行情况,每年年底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党组成员年终要认真听取各分管单位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汇报。

  33.强化执纪问责。要严格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将其作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一抓到底。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要会同执法监督局、综合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巡视办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对执行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每年年底前向局党组报告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纪检部门要把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作为监督执纪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4.国家统计局非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师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各调查总队党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明确和便于操作的措施,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局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35.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36.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9日印发的《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统党组字〔2016〕39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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