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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5 15:45: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加快将我省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 共 湖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2014年5月13日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加快将我省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指在鄂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或大学生,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鄂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科技人员或大学生将成果作价入股后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持有企业股权在鄂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章  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条  高校、院所应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可以离开所聘任的岗位创新创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等情况;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和省
里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由原单位比照同类人员,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
第四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其聘用岗位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工资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签订聘用合同至退休;按照原单位性质,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
第五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离岗5年内自愿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予批准,其人事档案交由政府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

第六条  允许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含兼任院、系、所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含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必须辞去领导职务,给予5年时限以科技人员身份在岗创新创业,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和原行政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第七条  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辞去相应领导职务后创新创业,应办理备案手续。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辞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5年内(从创办的企业注册起或者持有企业股权起计算)要求重新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先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第四章  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楚天学者等引进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增设楚天学者创业型特聘教授,聘期一般为5年,每人每年资助30万元。

第五章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高校教师分类评价机制,制定相应的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评价标准,突出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权重,不硬性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提高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占教师职称评审总数的比例。畅通创新创业科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评审或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高校、院所应将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应优先竞聘。
第十三条  将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优先纳入各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六章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十四条  在鄂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应支持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在鄂从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创业活动,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免修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以及创业教育类课程,并按规定计入学分。免修课程的范围、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由学校决定。
第十五条  加强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强化教学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依法在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经评审可享受1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在校大学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成立时间2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实施“湖北省科技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行动”,优先支持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海外归国留学生创业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或他人科技成果。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的承载作用,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科技见习岗位,吸纳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

第七章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九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每年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集成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科技人员在鄂创业转化。
第二十条  引导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高校、院所输出创业服务,发挥高校、院所技术、成果、人才等创新资源优势,通过双方合作共建等方式,在高校、院所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支机构,为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实施“湖北省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以促进科技企业创立、成长为目标,突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承载创业、对接资源的枢纽功能,提升孵化器创业服务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动员集成各类创新资源服务科技创业一线,搭建助推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壮大的阶梯,实现科技创业企业倍增。
第二十二条  建立“湖北省科技天使投资基金”、“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投资注册在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创业企业。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融资顾问定点服务站,促进在孵企业与天使投资基金零距离对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院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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