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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人民医院行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2 11:00:11
  为强化医院管理,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医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做到又红又专。
  (三)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情和尊重病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四)带头遵守国家法令,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五)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七)廉洁奉公,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八)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美化环境,保持医院整洁肃静。

  请  假  制  度
  一、病假:
  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需请假一个月以内的由病情主诊科室主任开具诊断证明,医务科、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将诊断证明及书面申请按医院请假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按巴人社[2014]106号“清空饷”文件精神执行(已转发至各科室)。
  二、事假:
  1、医院在职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请假程序申报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享受工休假待遇的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工休假冲抵,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之间所请事假不得冲减)。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根据巴人社[2014]106号“清空饷”文件精神上报主管局审批。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g工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婚假:
  婚假: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孕产期保健、计生假:
  1、产假: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8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假期10天;享受10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女方30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10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保胎治疗作为病假。
  2、计生假:
  1、一胎首次上环休息3天,首次刮宫休息15天,首次引产休息30天。
  2、避孕措施失败,一年刮宫一次休息15天,未采取避孕措施或措施失败,一年怀孕超过一次者,休息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3、施行男、女结扎手术,其休息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公休假日指国家法定假日,如周末、法定节日休假等)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1次,20天。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60天。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除军婚外一律无探亲假。
  七、年休假(工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休年休假15天。当年假期不能累计入下一年。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医院春节放假除国家规定的的时间外,其余天数计入年休假时间。因医院工作特殊性,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不允许申请年休假。期间请事假者不能冲减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可享受基础性绩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在服从科室安排的前提下,可按实际休假需要分多次休完年休假。因工作需要或单位有急事职工应配合终止年休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进修学习假:
  凡进修学习达半年者,返院后可休息3天;达一年者可休息7天。
  九、假期审批权限:
  所有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带口信、写书信等方式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经核实后认定),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签字同意后交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签字同意后上交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批;所有请假手续资料交医院医德医风办公室审批、签字后发放书面通知到科室方可休假。在编人员事假15天以上,病假1个月以上报主管局审批备案。聘用人员请假15天以上提交总支院办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人员,需在请假当天通知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成请假手续。所有请假人员,请假结束后到所属职能科室销假,由所属职能科室将销假情况上报医院医德医风办公室。
  临床科室负责人休假,必须向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请假;职能科室负责人休假,必须向分管院长和院长请假;干部休假,必须告之去向及联系方式(便于急诊急救时联系)。
  十、假期待遇:
  1、婚假、孕期保健、产期保健、计生假、探亲假、丧假发给基本工资(岗位+薪级+护龄+护10%+中央津贴+艰苦边远津贴+基础绩效)。   
  2、病假:病假依工龄长短扣发基本工资(岗位+薪级+护龄+护10%+中央津贴+艰苦边远津贴+基础绩效),5年以内的扣发当日工资的30%;10年以内扣发当日工资的20%;20年以内的扣发当日工资的10%;30年以内的扣发当日工资的7.5%;30年以上的扣发当日工资的5%。病假期满六个月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事假每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岗位+薪级+护龄+护10%+中央津贴+艰苦边远津贴+基础绩效)的50%。
  4、职工不准积累假期,当月假期于当月休完。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休假者,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批准后可推迟使用。任何情况下假期不得跨年使用。
  5、各科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不得变通、隐瞒职工各种休假情况。一经查出,追究领导责任,按劳纪制度处理。

  劳  纪  制  度
  一、凡本院职工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医院每周不定期查岗,若发现上班迟到、早退、脱岗、吃东西、做私事、串科室等一次扣当事人工资200元,同时扣科室效益工资500元。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医院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规定,解除当事人员与医院的劳动聘用关系。科室对旷工人员不上报的,扣科室效益工资1000元,扣科主任工资200元。
  二、医院执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严格请假程序,各科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扣科室负责人200元,当事人500元。
  三、工作日期间禁止工作人员中午饮酒,违者扣个人工资500元。
  四、加强服务态度,使用文明语言,尊重对方、用词贴切,积极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合作”等文明用语,讲究医用语言艺术。不刺激服务对象,不激化矛盾,禁止使用侮辱人格,讽刺语句。如因服务态度不良经举报查实者,扣发当事人工资200元,科室效益1000元。
  五、职工应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若无故不参加,缺少一次扣工资100元。记录不全的一次扣工资50元。
  六、对无理取闹,打架骂人者,第一次罚款500元,并扣除当月的效益工资;第二次作停岗处理。打架致他人受伤者,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凡职工家属在职工工作期间或工作区域闹事,职工应及时制止,否则扣职工工资500元,制止不力,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时,职工作停岗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本院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对于不服从安排的人员,经教育仍不服从者,作停岗处理,停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40%作为生活费。科内、院内讲团结,顾大局,长期不团结的科室,科主任诫勉谈话后仍不纠正的予以免职。
  八、当天本职工作未完成者,扣发当事人当天的工资。辅检科室无故不完成检查任务者,按其实际金额的2倍,从绩效工资中赔偿。
  九、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教育职工树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对出现医疗纠纷、事故等造成医院不良影响的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责任人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扣发工资:1万元以内(含1万元)责任人承担8%,责任科室承担30%;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承担5%且不低于800元,责任科室承担2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责任人承担3%且不低于2500元,责任科室承担20%;10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且不低于3000元,责任科室承担15%。责任人不参加评先评优,情节严重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相关领导承担连带责任,所扣工资金额由院办集体研究决定。
  十、加强急诊急救工作的管理,若因急诊急救不及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一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纠纷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行政担保和行政用药由审计科管理,行政担保必须由值周院领导签字,夜晚行政担保由保卫科值班人员向值周院领导请示后签字,次日值周院领导必须补签字。行政担保每次限额在1000-2000元以内,特殊情况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审计科人员应每天对行政担保欠费进行审核,责成相关临床科室把所担保的费用追回。
  十二、凡住院病人出院时,病历必须按时归档,延迟归档者除责令纠正错误外,一份扣科室效益工资100元,扣当事人工资50元,病历丢失者,扣科室效益工资5000元,扣当事人工资1000元,严重者追究相应责任。凡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医生工资300元,扣科室绩效1000元,扣科主任100元,扣质检员50元。凡科室甲级病历率达不到90%,扣科室当月绩效工资2000元,护理病历书写不合格者,一份扣护士绩效工资50元。凡因病历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病历书写者及相关科室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对于服务态度差、不遵守《医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病人投诉后经查证确有错误者,一次扣工资1000元。推诿病人者,一次扣工资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停岗论处。
  十四、各科人员一律不准私自代班,若发现私自代班,双方按旷工处理(2人以上科室必须有排班表)。
  十五、严格执行专科专治制度,凡不执行专科专治制度而收治它科病人者,其收入全部划归相应科室。特殊情况由医务科调节者除外。
  十六、上班要求做到着装规范整洁,佩戴胸牌,不得穿响钉鞋、拖鞋、背心、打赤膊,不得浓妆艳抹、不长发拨肩,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发现一次扣工资100元。
  十七、严肃物价政策,严格收费标准。若发现不按标准划价、收费者,除赔偿损失外,扣除科室效益工资1000元。不得私自收费,如出现私自收费现象,除上缴所收费用外,作停岗处理并扣当事人工资500元,科室效益1000元。
  十八、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禁止在计算机上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如游戏、看电影、电视、炒股票等),违者扣当事人工资500元,扣科室效益工资1000元,造成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重大损失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若触犯法律,则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科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院方将不定时对各科计算机进行检查,如发现计算机内有存放游戏内容,扣科室效益工资1000元,扣科室负责人效益工资200元。
  十九、设备管理:
  1、物资医疗器械的请购及物资领取,应由科主任、护士长请购或领取,其它医护人员请购或领取者设备科和采供组不得办理,违者扣相关人员工资200元。
  2、因工作疏忽或未按正常操作规程操作(由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所致医院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下列比例分段赔偿: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个人赔偿50%;0.5万元—1万元(含1万元)个人赔偿30%,且不低于2500元;1万元—5万元(含5万元)个人赔偿20%,且不低于3000元;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个人赔偿15%,且不低于10000元;10万元以上个人赔偿10%,且不低于15000元。
  3、无故造成设备闲置或设备使用率极其低下,对其闲置设备,增加应摊设备折旧数额的150%。
  4、经认定故意损坏设备导致重大损失,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解除聘用关系。
  二十、各级干部要认真考核,严格要求,做到政令畅通,坚持原则,做到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科室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向有关职能科室上报考核情况,职能科室应不定期对所辖科室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总值班人员认真履责,若发现弄虚作假一次扣科室负责人效益工资500元,达三次者,免去科室负责人的职务。
  二十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要病人钱物和药品,医务人员严禁接受病人吃请,一经发现,一律停岗并扣发效益工资一个月。
  二十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禁赌博打牌等违法行为。凡本院职工受到行政拘留、司法处罚、上级党纪政纪处分者,停岗学习一个星期,扣发效益工资一个月。
  二十三、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违者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理。
  二十四、凡外出进修学习期间,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中途终止学习者,按天计算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进修费用。凡医院派出进修学习者,五年内不得调离本院,违者按进修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二十五、在职职工严禁私自从医从药以及从事损害本单位利益和国家限制的活动,违者按停岗论处。
  二十六、停岗处理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50%,停发效益工资等其他一切待遇。
  二十七、凡违反医院“接待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的,扣款500元。
  二十八、凡是受到停岗等重大违纪问题处理的,由总支办公会议决定予以执行。停岗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医院,在院办指定的科室反省自己存在的问题。如有态度不好,有抵触情绪或有过激行为的,在岗职工交上级纪委部门处理,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二十九、严格执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凡是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到位,除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外,进行诫勉谈话,严重者根据《事业单位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凡是受到上级纪委、卫生部门处理的除执行处理外,同时按《巴东县人民医院行政管理办法》处理。
  奖 惩 制 度
  一、对政治热情高,完成任务好,受到职工和病人赞誉的同志,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获得国家文字通报表彰者,一次奖5000元;获得省部级文字通报表彰者,一次奖2000元;获得厅州级文字通报表彰者,一次奖1000元;获得县处级文字通报表彰者,一次奖500元;获得科局级或医院文字通报表彰者,一次奖100元。
  2、在医院开展的各项质量评比活动中(如医疗质量、护理质量、药品质量等),获得第一名者奖500元;第二名奖300元;第三名奖200元。
  3、在医院两个效益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经考核给予适当奖励。
  4、在医院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经考核给予适当奖励。凡是受到奖励者,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挂钩。
  二、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职,对医院名誉造成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处罚。
  1、在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中得倒数第一名者,一次扣工资500元。
  2、若出现科室或个人私设小金库或直接收受病人医药费不上交医院者,除退还其金额外,一律停岗并扣发效益工资两个月。
  3、若科室出现医疗事故,其科室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科室;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三级或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者,其个人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短库或损失者, 除赔偿全部损失外,一次扣工资1000元,达二次者作停岗处理;若出现采购假劣药品或非采购人员采购药品,除责令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一次扣工资1000元。
  5、若出现应收不收、多收、少收、漏收等现象者,除赔偿损失外,一次扣工资200元,达三次者作停岗处理。若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或合伙涂改、销毁证据或账目不清者(病人结账卡、发票、收据存根、各种报表等),发现一次除责令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扣工资2000元,并作停岗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解除聘用关系。
  6、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职造成现金、物资丢失者,除责令其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一次扣工资1000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解除聘用关系。
  7、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和团结协作精神不够,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扣除科室及当事人绩效工资各1000-2000元。
  8、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和节约意识不强,造成医院水、电、物资等浪费情况者(如无人在工作区域仍开启中央空调或开空调不关窗户、工作时光线良好仍开启电灯等现象),一次扣除科室绩效工资300元。
  9、若因管理人员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一次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者按停岗论处。
  10、没有新技术、新业务的科室,不重视人才培养的科室根据情况处罚1000-2000元。
凡是受到以上处罚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凡是与巴东县人民医院“十个一律”有冲突的以“十个一律”为准;凡认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处分条例》执行;凡是以上涉及到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凡是以上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按各有关细则执行或经总支院办会议讨论临时决定处理办法。 
主办:巴东县人民医院
地址: 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03号 邮政编码:444300 联系电话:0718-4222324
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