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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零售药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30 15:25:00
  各食药监所,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局内各股室: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零售药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7]82号)和恩施州食药监局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州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整治内容、工作范围和工作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县局成立以局长武明刚为组长,副局长葛三清、稽查大队队长汪大兴为副组长,各食药监所所长、药化股股长、药品稽查中队中队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化股,徐光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食药监所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负责指导各所稽查执法办案工作和重点案件的办理,局药化股负责统筹协调、资料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违规销售处方药。违反处方药销售管理的规定销售处方药。
  (二)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
  (三)经营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疫苗等。
  (四)储存陈列问题。如需阴凉储存药品未按要求储存、非处方药和处方药混放、处方药开架销售等。
  三强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零售药店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所务必高度重视组建专班,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将带队到各地进行督查暗访,对行动不及时、效果不明显、工作明显敷衍的将约谈所主要负责人,并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二)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存在问题的零售药店,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首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 药、含麻复方制剂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罚1000元罚款;对第二次发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药品管理法》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3至7天进行整顿,处罚20000元罚款;对第三次发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大政策宣传。群众理解和配合是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基础,各所在专项整治的同时可结合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大力开展处方药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四、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从发文之日开始,为期三个月。请各食药监所在整治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写好总结材料于2017年12于 15日前上报至药化股,联系人:杨晓艳。
 
附件: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零售药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食  药监办文[2017]82号
2.《恩施州食药监局关于转发<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零售药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巴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
 
  主办:巴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7号 邮编:444300 电话:0718—4336015
承办:巴东县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