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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2014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16:45:15
  根据财金[2013]84号及巴政规[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14年度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全县全民创业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为16岁至58岁、女性为16岁至4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范围内自主创业的以下七类人员:
 
  1.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
 
  2.农村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低保证、户口簿);
 
  4.失地农民(提供国土部门签订的征地协议);
 
  5.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由原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农村人员(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社会保险缴纳凭据);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伍证等证件);
 
  7.高校毕业生(提供大学毕业证书)。
 
  (二)贷款条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项目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4)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5)信用良好,具备还贷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反担保人或抵(质)押物;
 
  (6)尚未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
 
  (7)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二、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一)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为我县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担保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东支行社为我县2014年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承贷金融机构。
 
  四、反担保规定
 
  贷款人必须向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一)个人信用反担保
 
  反担保人必须为本县财政拨款在职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其中,贷款到期时反担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的,不得提供反担保)。一个反担保人只能为一个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得为自己配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没有商业银行各类贷款和未偿还的贷款担保。  
 
  (二)抵(质)押物反担保
 
  提供抵(质)押物反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等,提供的抵(质)押物为他人所有或共有的,还须提供所有权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所需资料(“----”为统一样式)
 
  1、贷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出具的申请书,没有配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一式三份)
 
  2、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贷款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4、贷款人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一式四份)
 
  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出具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证明;(一式三份)
 
  6、以国家公职人员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的,须提交反担保人夫妻双方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反担保人编制卡或工资卡复印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担保书》、反担保人所在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提供抵(质)押物反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等,提供的抵(质)押物为他人所有或共有的,还须提供所有权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反担保材料一式三份)
 
  7、《巴东县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8、《巴东县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呈报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现场调查表》。(由乡镇人社中心和县创业指导中心分别提供)。
 
  六、时间安排
 
  (一)乡镇申报阶段:7月15日-7月28日
 
  (二)调查评估阶段:7月29日-8月20日
 
  (三)会商审查阶段:8月21日-8月22日
 
  (四)资料收集阶段:8月23日-8月31日
 
  (五)贷款发放阶段:9月1日起
 
  七、注意事项
 
  (一)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项目,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借他人名义骗取贷款和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收回贷款本金并追回所贴利息。
 
  (二)贷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通知反担保人所在单位扣划反担保人工资或依法处置反担保人不动产,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直至清偿完毕。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链接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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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巴东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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