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服务部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社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独立工矿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岗位;
(五)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地农民
本人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证明。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证。
(七)残疾人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残疾证。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民政部门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以上规定的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申请,经社区或村初审并公示7天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放“就业援助卡”,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社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竞聘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62号)要求办理。
三、公益性岗位申报招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招聘申请,内容包括: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
(二)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或竞聘上岗;
(四)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
(五)用人单位在30天内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就业登记手续;
(六)单位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辞退或个人原因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提供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履行减员手续或及时补充;
(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台帐,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程序除上述规定外,还需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命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使用的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发放
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经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按批准使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标准、期限
1.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对该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2.社保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合同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已满3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岗位补贴标准、期限
1.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单位申报的安排人数,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全部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50%的幅度内,根据不同岗位情况,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州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3.岗位补贴期限按劳动合同期内实际使用期限与社保补贴期限计算。
(三)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可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延长至退休。
(四)补贴申领所需材料和程序
1.初次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
(2)《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3)《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
(4)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6)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援助卡》原件及复印件;
(8)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表(需领取人员签名);
(10)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和正式财务收据。
2.申领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初次申领补贴时,应持上述规定材料在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领手续。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申领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初次申领后,如无变动,只需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和每月支付补贴对象人员工资发放签名表等必备资料。有变动的,应及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3.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原则上按季度申领,也可按年度申领。
五、公益性岗位及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一)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已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建立专账管理,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帐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已登记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以及申领补贴的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补贴。
(五)申领单位、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虚假安置、挂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