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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计委权威解读湖北全面二孩政策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01 08:58:45

       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新政主要看点

       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如何界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收养子女影响生育权利吗?

       按照《条例》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是否享受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增加到15天。

       生育证件如何办理?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需要注意,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违法生育如何处罚?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原有的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湖北省农村独生女还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吗?

       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我省实行农村独生女高考加10分的奖励政策;2015年省招办出台文件,将我省农村独女报考省属院校加分分值从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截至2015年,全省申报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的共103333人,其中33792名因加分被高校录取,占申报人数的33%。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实行不仅让更多的农村女孩通过大学改变了自身及家庭的命运,也带动了农村家庭传统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了人口结构的优化。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作为我省一项地方性计生奖励政策,在省政府未对文件修改之前,该项政策继续执行。

        实施两孩政策,孕产妇特别是高龄孕产妇会增加,如何保障母婴安全?

       据测算,符合全面两孩政策条件的妇女约60%在35岁以上。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大。为此,湖北省将加强妇幼健康体系建设,扩充产、儿科床位,增加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供给;加强妇幼健康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落实妇幼健康优生优育全程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科学生育知识

       1、生二胎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

       答:(1)怀孕前三个月夫妻双方应尽量避免烟酒;(2)服用避孕药者,应在怀孕前3-6月停药/或采用其它避孕方法,后方可怀孕;(3)药物流产及人工流产者应在流产半年后怀孕,以利于子宫损伤的恢复;(4)避免接触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如:油漆、农药、放射线等;(5)怀孕的最佳时机为夫妻双方经济、心情、身体状态均好时,应避免过度疲劳;(6)怀孕的季节应可考虑在蔬菜瓜果较多的三至七月份内,应避开严寒和酷暑季节以益于孕妇和产后母子的饮食营养、身体康复及抚养;(7)养宠物者,应在怀孕前进行体检并和宠物隔离;(8)进行乙肝五项检查,如有病毒携带、肝功能异常者应积极治疗,酌情做优生五项和染色体的检查等;(9)预防神经管畸形,应在怀孕前三个月至妊娠三个月每日服用0.4毫克叶酸。

       2、怀二胎之前要体检吗?

      答:孕前夫妻双方都要进行身体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户籍的夫妻可直接到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其中实验室检查内容包括: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血型、血糖、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梅毒、乙肝及TORCH检测等。如果通过检查,暂不适宜怀孕,应该治疗痊愈后再怀孕。

       3、“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将有较多的妇女加入高龄孕妇的行列,如何生育一个健康宝宝?

       答:年龄大于35岁的孕妇属于高龄孕妇,35岁以后又是初次分娩者称之为高龄初产妇。由于女性35岁以后卵巢功能处于下滑趋势,胎儿畸形的发生率增加;高龄孕妇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如果是高龄孕妇,就要比年轻妈妈更加细心地进行孕前准备和孕期检查。高龄孕妇怀孕期应咨询医生,作好孕前准备。怀孕以后,孕妇应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定期产检,有利于顺利地渡过孕产期。

       4、对于高龄产妇而言,是否需要检查有无不适合怀孕或高风险的疾病?

       答:高龄产妇在准备怀孕前,应先作好孕前咨询及体格检查,如正患病,应咨询医生后再决定是否怀孕。怀孕后,除常规产前检查,可于孕12周前做一次B超,核实预产期,查NT(颈项透明层),了解胎儿有无异常。怀孕16-20周时,要抽血进行唐氏筛查,从筛查结果可以判断胎儿是否唐氏综合症的高风险。若筛查结果为高风险需进一步做羊水穿刺进行诊断。在孕18-23+6周左右进行B超筛查有无脑积水、脊柱裂、唇腭裂、肢体缺失、发育迟缓、羊水胎盘异常、内脏异常等方面的异常,俗称“大排畸”。

       高龄产妇易患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和妊娠期糖尿病等,孕期要密切关注血糖、血压等指标。由于孕妇体内的血容量比非孕期明显增加,心脏负担加重,原来就患有心脏病者怀孕前应咨询医生评估是否可以妊娠,如果可以妊娠,要加强监护,适时终止妊娠。

       5、第一胎剖宫产,第二胎也必需剖宫产吗?

      答:对生育二胎的妈妈,专家建议,若第一胎为自然分娩,那第二胎应尽量选择自然分娩,创伤小,恢复快。若第一胎为剖宫产,那第二胎可选择剖宫产,也可在排除第一次剖宫产禁忌症后选择自然分娩。对于二胎分娩方式的选择需产科医生综合评估后决定。高龄孕妇的骨盆比较坚硬,韧带和软产道组织弹性较小,子宫收缩力相应减弱,容易导致产程延长,甚至难产、胎儿产伤和窒息,自然分娩的难度会增加,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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