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准登记并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年度检查方案);
(二)下发年检注册通知;
(三)实施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年度检查合格的,准予年度注册,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1、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2、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3、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