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的管理,根据现行预算管理规定并结合州直实际,现就规范福利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福利费来源
福利费是指州直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助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按国家有关规定,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的2.5%提取,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负担口径计提的福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福利费使用
(一)使用原则
1、福利费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年初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使用、不得超支,可以结转。
2、福利费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集体福利设施,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二)开支范围和标准
1、本单位构建(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2、本单位面向全体职工开展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
3、本单位离退休职工和遗属春节慰问费;
4、本单位职工生日慰问;
5、本单位职工三八妇女节慰问;
6、本单位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
7、本单位职工生病住院探望;
8、本单位职工(含配偶)的直系亲属过世,以单位名义吊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9、对本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
10、其他必要的福利开支。
(三)禁止事项
1、严禁用于请客送礼;
2、不得巧立明目滥发实物、津贴、补贴、奖金;
3、不得用于增人增资开支;
4、不得将福利费挪作与职工集体福利无关的开支。
(四)注意事项
1、同一事项由工会经费支付或补助的,不得在福利费中重复开支。
2、春节慰问、三八妇女节慰问、儿童节日慰问、住院探望和吊唁慰问费可以发放货币补助。
3、以单位名义对使用情况应进行年度公开报告。
三、福利费核算
(一)福利费在年初预算总额内控制使用,不得超支;年末福利费预算结余,不得挪作他用,可以结转。2015年福利费控制额度仍按年初部门预算执行。
(二)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据实直接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为“30229福利费”)。
(三)福利费开支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除本规定可支付给个人的以外,应选择“一般转账”结算方式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人。
四、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州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