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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3 14:41:00
巴政办发〔2016〕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巴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2016年7月15日县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3日

 

巴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当前畜禽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为基础,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四、划分类型
  巴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二)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五、适用对象
  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适用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 头(年出栏)、奶牛≥100 头(存栏)、肉牛≥50 头(年出栏)、蛋禽≥5000 只(年存栏)、肉禽≥10000 只(年出栏)。
  六、划分区域
  (一)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养殖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
  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不在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和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县城集中供水的万福河流域、乡镇集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饮用水源地且已划定为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3.重要生态功能区。
  (1)清江(起止位置:清太坪镇倒卜龙—水布垭镇水布垭库区)、长江(起止位置:官渡口镇边域溪—东瀼口镇绿竹筏)和神农溪(起止位置:沿渡河镇白磷岩沁水包—官渡口镇五里堆)境内干流及支流流域两岸500米内陆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全县大、中、小型水库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2)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内、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的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规模养殖限制养殖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不在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和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和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 1000 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2.县境内已建、在建的铁路、国省道公路主干线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规模养殖适宜养殖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七、基本要求
  (一)在禁止养殖区,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迁。
  (二)在限制养殖区,畜禽养殖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加强备案管理,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
的要求。
  (三)在适宜养殖区,提倡适度规模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强备案管理。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四)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时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规模养殖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
  (六)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大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指导,促进综合利用。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稀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规模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
污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的重要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共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畜禽规模养殖良性循环。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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