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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人致人重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 22:06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湖南一80后男子颜某贵与同乡一起外出务工,因遭到同乡辱骂,怒不可遏,殴打同乡致其重伤。颜某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因辱骂起纷争,一念之差酿成大祸】

  颜某平与颜某贵系同村村民,二人随当地建筑工程承包商蒋某国来到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某工地务工。2013年10月6日,颜某平路过颜某贵休息的工棚时辱骂颜某贵,颜某贵听后勃然大怒,便气冲冲地前往颜某平临时居住的工棚,找到了颜某平并推搡至其倒地。随后,颜某贵便离开了现场,在回家的途中遇见了其胞妹颜某梅,颜某梅在得知颜某贵与颜某平发生肢体冲突后急速赶到双方发生纠纷现场,发现颜某平伤情严重,便让颜某贵返回现场,随后二人先后两次将颜某平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因受医疗条件所限,颜某贵租用救护车将颜某贵再次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疗部门诊断颜某平为重型脑外伤,颜某平在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7天后转至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娄底市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平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经司法鉴定,当事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5年8月,经恩施州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颜某贵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致其控制力明显削弱,但并未完全丧失,颜某贵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案发后,颜某贵及其监护人邓某(系颜某贵之妻)与颜某平的监护人颜某(系颜某平成年之女)于2014年6月24日达成补偿协议书,由颜某贵赔偿颜某平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颜某贵即履行完毕。

  经法院主持调解,颜某平的监护人颜某与颜某贵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颜某贵赔偿颜某平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不含原在公安机关协议赔偿的14万元),并即时履行完毕;颜某平的监护人颜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颜某贵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颜某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颜某贵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颜某贵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颜某贵予以从宽处罚;颜某贵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颜某贵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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