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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新修订)
发布时间:2015-03-16 16:25:49
恩施自治州文明社区(小区)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区(小区)管理,完善社区(小区)服务,发展社区(小区)文化,构建和谐社区(小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深化全州城乡文明社区(小区)创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构建和谐恩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延伸和拓展,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和推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实践活动,开展群众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社区由人口、地域、组织结构、社会认同感、规范体系、物质设施等基本要素构成。社区分为小区型、地缘型、单位型、村居混合型四种类型。

小区是指城镇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独立的居民住宅区,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居民大院,集中的居民楼群。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小区)活动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社区居委会组织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共建文明社区(小区)活动。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城建、环保、规划、房管、民政、环卫、绿化、工商等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能。

第五条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社区(小区)活动列入城区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六条  社区领导

(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在社区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二)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和社区内各单位为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组织机构。领导体制适应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做到党委政府倡导、社会各方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社区自治管理。

(三)各社区居委会有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保证。 

(四)建立社区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社区内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抓得扎实有效。  

(五)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队伍建设好。坚持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建设一支以社区志愿者、文体活动辅导员、科普宣传员、治安巡逻员、门栋管理员、卫生监督员等为主体的创建文明社区骨干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的带头作用。

第七条  社区创建

(一)创建工作制度落实,共建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投入机制等运行机制健全,各方关系协调。

(二)社区共建活动开展卓有成效。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扎实有效。社区单位创建参与率达到80%以上。居民创建参与率、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三)基础性创建工作扎实。文明小区达到50%以上,文明楼栋、文明家庭达到60%以上。

(四)创建文明社区氛围浓厚。社区内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和公益性广告标牌。

(五)社区风尚良好。形成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家庭团结、邻里和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扶贫济困、见义勇为等良好社会风尚。

第八条    社区教育

(一)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教育居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歪理邪说,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多种多样的道德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形势教育、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内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无信奉歪理邪说现象,无邪教组织。

(二)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提高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为主要目标,大力倡道“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三)重视社区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引导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四)加强社区下岗职工的思想引导和素质教育。帮助下岗职工更新就业观念,守法诚信,勤奋敬业。

(五)加强社区流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做到教育对象、内容、场地“三落实”。

(六)积极抓好教育阵地建设。社区内建有一所市民学校,做到有阵地、有教材、有师资、有内容、有计划、有成效。充分发挥基层党校、人口学校和社区教育学校等教育阵地的作用。社区内设置有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和黑板报等。

(七)社区内无政策外生育。

(八)重视环保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第九条  社区文化

(一)围绕“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主题,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社区成员求知、求教、求乐、求健的需求。

(二)依托社区文化体育资源和人才优势,组建业余文艺表演队,社区内80%以上的单位文体活动场地向社区居民开放。

(三)以楼(片)为单位,以楼(片)长自行组织为主,搞好庭院、楼道、家庭文化体育活动;以密切人际关系为目的,开展“社区文化大观园”、“家庭文化艺术节”、“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寓教于乐活动,融小家为社区大家,为群众搭起社区大舞台,使社区成员真正地乐在社区之中。

(四)建立和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有图书阅览室;居委会建有综合性的活动室,有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大多数小区建有全民健身设施,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文化体育活动需求。

(五)净化社区文化市场,保障社区文化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社区内无制作、销售、播放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现象。社区网吧管理规范。

第十条  社区环境

(一)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做好社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开展植树造林、绿化庭院、净化楼道、美化居室活动,大力整治脏、乱、差,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

(二)主次干道畅通,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人行道板完好。沿街建筑物外观整洁美观,临街阳台、窗口无搭建和堆放杂物现象。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

(三)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除“四害”成效显著,社区内“四害”密度控制在州规定的标准内。社区内卫生小区达70%,居民对卫生满意率达80%以上。

(四)无马路市场,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内下水道通畅,市场整洁卫生。

(五)绿化布局合理。社区内有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临街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通透式围墙,花坛草坪建设维护好。

(六)环卫设施齐全、完好。社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源治理达标率达80%。

(七)社区内环卫、商业、服务、医疗、通信、交通、文体、社会福利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社区治安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居民对安全满意率达 90%以上。

(二)社区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和其他重大事故;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综合治理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三)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破坏等宣传教育,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形成风气。

(四)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及时有效。无因民事纠纷激化而酿成的恶性案件。“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措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年内无重新犯罪。

(五)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力有效。

(六)加强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

(一)有社区服务中心和分支机构,社区救助服务工作落实。

(二)社区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项目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形成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三)社区救助工作有力。在生活上、经济上关心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对象得到妥善安置,社区内无流浪、乞讨现象。多渠道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工作,再就业安置率达到90%以上。

(四)为民办实事成效明显。较好解决社区内路、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医疗等问题,应急服务及时。

(五)居民生活方便。社区有室内集贸市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在60%以上。

第三章  文明小区标准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

(一)路面平整畅通,下水道畅通,窨井盖设施完好,无缺损。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线,车辆停放规范有序;无“六乱”现象(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晾晒、乱堆放)。

(二)建筑物外墙整洁,定期粉刷清洗;无破墙开店,阳台封闭,空调、烟道、花架、雨篷等设施安装规范。

(三)绿化覆盖率达20%。树木、草皮养护良好,修剪整齐,无枯死现象;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种绿、养绿、护绿活动,无侵占、毁坏绿化现象。

(四)垃圾箱有专人管理,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桶消毒处理、密闭,外观整洁美观;垃圾桶周围无散乱垃圾。

(五)除“四害”达标;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无超标固定噪声源,流动噪声得到有效控制;餐饮业油烟等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无突出环境矛盾;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节能、节材措施。

(六)居民对小区环境有较高的满意率。

第十四条    治安秩序

(一)被评为县市级安全小区。

(二)有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三)无“法轮功”未转化人员和反复人员;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无“法轮功”等邪教宣传案件发生和邪教组织地下窝点;各项宣传、教育、防范控制措施落实。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

(一)生活服务设施布点合理; 建立小区卫生服务站。

(二)居委会或小区工作站工作机制完善,能有效帮助政府部门受理行政事务;居委会或小区工作站引进职业社工,实现小区服务专业化;建立小区信息发布窗口,利用网络有效开展便民利民等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民主管理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全体居民或居民户代表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居务公开工作及时、透明、到位。

(二)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召开,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设有小区党组织;有小区党员联络站等组织网络;小区党员在社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依法直选的小区管理组织,参与选举的选民达75%,非直选的小区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的任命程序公开公正;有小区居民事务听政、议政等机制,形成小区居民事务民主决策制度;业主委员会、小区工作站、小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良性互动,共同参与小区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文体设施

(一)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等室内文化设施,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有室外健身体育设施,人均体育设施面积达 0.8平方米;与小区内单位合作,形成文体设施的资源共享机制。宣传栏、电子屏幕、告示、张贴、横幅标语等用字规范。

(二)有群众业余文体活动团队。

(三)设有小区教学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小区教育活动;利用公益广告宣传栏、电子屏幕等载体,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有效组织寒暑假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小区教育的居民参与率较高。

第十八条  道德风尚

(一)开展和谐社会理念教育和居民文明素质教育,邻居之间相互帮助;有效开展“居民公约”、“道德评议台”等活动;文明楼栋比例达70%。

(二)居民衣着得体,言语举止文明;尊重他人,饲养宠物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家庭娱乐等活动不影响邻里生活;居民生活方式健康;小区内宗教活动正常有序不扰邻,无擅自乱建的宗教设施,无乱烧香、私设聚会点等非正常宗教活动。

(三)居委会积极组织救灾、捐助、献血等活动;登记志愿者比例达8%;志愿者参与小区治安、护绿、保洁等公益活动。

(四)文明家庭达到 50%-60%; 居民对创建活动知晓率达到80%; 家庭文体活动丰富多样。

第四章    文明社区(小区)的创建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要根据州文明社区(小区)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细则,具体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小区)的创建。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是创建文明社区(小区)的组织者和责任人,要根据文明社区(小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小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规划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小区)创建的协调、指导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创建文明社区(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各街道(乡、镇)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文明社区(小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社区(小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建立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小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小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第五章    文明社区(小区)的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二十三条  文明社区(小区)的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要将明查和暗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社区(小区)成员评价相结合,以掌握平时工作状况为主,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小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社区(小区)标准的街道(乡、镇),可向所在县市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

申报文明社区(小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1.申报前两年内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2.申报前两年内社区(小区)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3.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现制假售假、贩毒或走私窝点;4.申报前两年内社区(小区)居民未发生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象;5.申报前两年内社区(小区)居民无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6.申报社区(小区)必须达到县市级卫生社区(小区)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各街道(乡、镇)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文明委择优推荐,经州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报请州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州委、州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二十六条  文明社区(小区)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二十七条  被命名的文明社区(小区),每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街道(乡、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自治州文明乡镇(村)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明乡镇(村)的创建活动,促进文明乡镇(村)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乡镇(村)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乡镇、先进村,是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乡镇(村)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创建工作,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引导农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科技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为推进全州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恩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四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是全州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恩施的有效形式,是吸引群众参与建设家乡、整治环境、转变风气、创造美好新生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向市民、进而向文明市民转变的有效载体。

第五条  全州所有行政建制乡镇(村)均在创建文明乡镇(村)之列。

第六条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乡镇(村)工作作为本县市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文明乡镇(村)标准

第七条  文明乡(镇)标准

(一)规划科学合理。制定有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所辖村全部制定有总体规划图、建设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全乡镇所有村均启动以“五改三建两提高”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家园文明新村建设。

(二)经济繁荣发展。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主导产业;主要特色农产品基地达到2万亩以上;有一家以上龙头企业或基地;有一家以上登记注册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主导产业收入占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全乡镇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平均水平。
(三)基础设施完善。乡镇集镇主次干道全部硬化,排水、路灯、行道树等配套完善;通村公路硬化率90%以上,形成畅通便利的交通网络;乡镇集镇至少有一个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有序的综合市场; 乡镇集镇居民全部使用自来水,村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水质合格率100%;全乡镇农户沼气普及率占适宜农户的80%以上;有线电视通村率达60%以上;供电、供水、水利等基础设施保护完好,运转正常。

(四)环境整洁优美。乡镇集镇环境秩序整治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方案、有措施;街道两侧环卫设施齐全,卫生保洁责任制落实,有专人清扫,垃圾日产日清;集镇绿化覆盖率30%以上;乱摆摊、乱停放、乱搭建、乱张贴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乡镇企业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无重大污染事件发生。

(五)社会风气良好。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活动,公民20字基本道德规范和“八荣八耻”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有《文明守则》、《乡规民约》等规章制度;道德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发挥作用明显;大操大办、抹牌赌博、封建迷信等歪风得到有效遏制;单亲家庭、困难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帮扶措施到位,未成年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初步形成。

(六)文化科技进步。拥有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站站房,配有文化专干,内设多功能活动厅(40平方米以上,有供游玩、排练节目的基本音像设备等)、图书室(藏书1000册以上,其中有关“三农”的图书比例不低于40%,并有较完备的借阅登记制度)、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单机中心),建有3平方米以上对外展示的宣传橱窗或读报栏;文化站每年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全乡镇有1/2的村建立了村图书室(藏书300册以上)和多功能文化室。拥有1—2支8人以上的业余文艺演出队并常年开展活动。每个村有5个以上的文化科技示范户,吸引周边农民参加文化娱乐科普活动。有乡镇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乡镇主导产业设立星火科技普及课堂,主导产业科技知识普及率达60%以上。主导产业有州级以上的农民专业协会及分会。科技投入达到本级财政支出的2%。有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每年推广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

(七)公共管理高效。中小学校建设布局合理。辖区内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阶段入学率达95%以上,小学在校生辍学率低于1%,初中在校生辍学率低于3%。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各建制村有卫生室,地方病达到控制标准,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制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窝点。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健全,无政策外生育,住院分娩率80%以上。乡镇建有综合性福利院,“五保老人”集中统筹供养率80%以上。

(八)治安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网络和群防群治组织健全;治安秩序做到“八无”(无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经济案件、无恶劣治安案件、无严重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团伙、无越级上访和聚众闹事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达85%以上。

(九)党政领导有力。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班子成员廉洁勤政,群众对反腐倡廉满意率达80%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服务意识强,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乡镇班子达到“五好”乡镇班子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有政务信息橱窗,政务、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所辖各村村务、财务公开全面推行。

(十) 创建活动规范。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指标纳入乡镇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文明乡镇创建工作有组织、有方案、有措施、有投入、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常抓不懈;群众对文明乡镇创建知晓率、支持率达 80% 以上。深入开展文明村、“十星级文明农户”等创建活动,50%以上的村达到全州生态家园文明新村标准。

第八条  文明村标准
(一)建设规划科学合理。
有完整的生态家园文明新村建设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有“两图一书”,即规划现状图、规划效果图和规划说明书。

(二)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产业结构合理,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较快;有一个稳定增收的主导产品,面积占全村耕地面积的50%以上;有一个以上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组织和营销大户;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元以上,主导产品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以上,农民收入逐年增加。

(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农户全面实施“五改三建”,沼气普及率占适宜农户的90%以上;村组公路硬化;村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水质合格率达100%;农户集中的院落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 60% 以上。

(四)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四旁”(村、路、渠、宅旁) 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有村容村貌整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公共卫生清扫活动,农户院内门前干净、整齐;垃圾集中定点存放,定期清除;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等“五乱”现象基本消除。

(五)村风民俗健康向上。广泛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创建和 “婚育新风进万家”、“美德在农家”等活动,文明新村创建活动知晓率90%以上;农户参与创建面90%以上,创建工作群众满意度80%以上;有村民普遍认同的村规民约;有道德协会或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发挥较好,效果明显。

(六)科教文卫全面发展。有医疗设备能满足功能需要的卫生室,村民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常见病治疗有保障;当年无政策外生育;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能开展民间艺术表演、业余文艺排练等活动,有村图书室,建有借阅登记制度,藏书500册以上,面向农村的图书占有较大比例;有一支6人以上的业余文艺演出队,演出内容以当地的民间艺术形式为主,做到群众喜闻乐见,并能带动本村农民积极参与文化娱乐活动;每个村民小组有1—2个文化科技示范户(有电视、有党报、有农业科技资料);有主导产业示范基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有年度科技培训计划,主导产业知识普及率达到80%;辖区内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阶段入学率达95%以上,小学在校生辍学率低于1%,初中在校生辍学率低于3%,外出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帮扶措施到位。

(七)社会环境安定和谐。群防群治到位,做到无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经济案件、无恶劣治安案件、无严重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团伙;无群体性上访和聚众闹事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村民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90%以上。

(八)领导班子战斗力强。村党组织、村委会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两委”班子团结和谐,干群关系融洽;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健全,村务、财务公开规范及时,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农民的公民权利得到保障,村民对“两委”班子满意率90%以上,村党支部达到“五好”党支部要求。

第三章  文明乡镇(村)的创建管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文明乡镇(村)创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明确。文明乡镇(村)创建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文明乡镇(村)的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乡镇(村)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文明乡镇(村)的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文明乡镇(村)创建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要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创建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文明乡镇(村)的日常管理包括 :

 (一)各县市要制定本地区文明乡镇(村)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 指导乡镇(村)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 , 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 监督、检查文明乡镇(村)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 总结推广文明乡镇(村)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 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五) 加强文明乡镇(村)之间的横向联系 , 组织协调文明乡镇(村)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六) 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退步的乡镇(村)给予批评和帮助。

 (七) 加强对文明乡镇(村)牌匾的管理。被取消荣誉称号的文明乡镇(村)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 

 (八) 建立文明乡镇(村)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乡镇(村)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 反映等。

第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乡镇(村)的检查考核。要在乡镇(村)自查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四章  文明乡镇(村)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四条  凡按照文明乡镇(村)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均可申报文明乡镇(村)。

第十五条  文明乡镇(村)的评选、命名、表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文明乡镇(村)评选以“严格把关、好中选优”为原则,按照乡镇(村)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日常检查与考核抽查相结合,保证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文明乡镇(村)质量。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要讲求实效,防止多头检查,加重基层负担。考评工作由县市文明办组织开展,州文明办负责抽查确认。

第十七条  达到州级文明乡镇(村)标准的,经州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州委、州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并颁发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州委、州政府对州级文明乡镇(村)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文明乡镇(村)的牌匾和证书由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申报文明乡镇(村)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命名的文明乡镇(村),不搞“终身制”。对创建水平明显下降、发生严重问题、中途抽查不合格、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和示范作用的文明乡镇(村),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撤销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州级文明乡镇(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乡镇(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州委、州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州委、州政府授权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乡镇(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恩施自治州落实<湖北省文明村、镇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恩施自治州文明单位(系统)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系统)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恩施、全面推进小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条件。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系统)的创建水平,进一步促进文明单位(系统)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是反映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文明系统是以职业类别划分,从事相同或相近领域的部门,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基础,以提高职工素质、改善服务质量、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目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经主管部门申报和各级文明办严格考核、推荐,各级文明委认真评选、审定,由县市以上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系统。

第三条  文明单位(系统)创建工作是全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文明单位(系统)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系统)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与经济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把文明单位(系统)创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任期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系统)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员工素质文明。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示范作用显著。积极参加城市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精神;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和城乡共建,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制,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

 (三)管理科学民主公正,人际关系和谐。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有创建成果;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落实政(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单位职工利益矛盾,人际关系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伤率不超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开展单位文化建设,学习风气浓厚。积极组织群众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班组学习,形成学习制度,搞好学习考核;落实科教兴州战略,广泛开展科普教育,重视智力投资,培养职工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增强单位创新活力;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五)优化整洁内外环境,卫生环保达标。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深入开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教育,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节材措施;加强单位的环境生态建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建设,卫生防疫、医疗保健体制和环境保护措施健全,单位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无政策外生育;严格实行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实行总量控制,绿化美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六)提高经营业务水平,运营绩效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经营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居全州同行前列;非生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工作)质量好,对全州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贡献突出。

第六条  文明系统标准

除必须坚持文明单位标准外,申报州级文明系统,其牵头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系统内的直属单位和县市级机构,县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必须达到100%,其中州级以上文明单位必须达到60%以上。
第三章 文明单位(系统)的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州级文明单位(系统)设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文明系统三个档次,由州委、州政府审批、命名。各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命名文明单位,只能评选命名带行业特色的文明先进,如文明学校、文明市场、文明车间、文明科室等。评选命名带行业特色的文明先进,应报同级文明办备案。

第八条 文明单位(系统)申报命名的程序

 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州级文明单位原则上从县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中产生,州级最佳文明单位原则上从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对个别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

凡申报州级文明单位(含最佳)的,按属地申报原则,由本单位向县市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文明委组织考核后上报州文明办,州文明办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提交州文明委审定,报州委、州政府命名。

第九条 文明系统申报命名程序

凡申报州级文明系统的,由本系统主管单位向州文明办提出申请,经州文明办组织考核验收后,提交州文明委审定,报州委、州政府命名。

第十条 州级文明单位(含最佳)和州级文明系统实行两年一届命名制。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系统)的评选,要严格实行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一票否决”。各级文明办在组织考核、验收时,要认真征求以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文明单位(系统)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系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系统)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系统)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职工以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国家级和省级文明单位,凭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命名文件,按中央文明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给予奖励。

(二)州级(含州级最佳)文明单位,凭州委、州政府的命名文件,对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发给一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奖金。

(三)州级文明系统牵头单位,凭州委、州政府的命名文件,在享受文明单位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另对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发给半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奖金。

第十三条  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系统)奖励工作的检查与管理。

各县市可以参照以上奖励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但最高不能超过州里的奖励标准。

第五章 文明单位(系统)的创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系统)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系统)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文明单位(系统)的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系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文明单位(系统)的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系统)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指导各县市、各系统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系统)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实施年度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建工作。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系统)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系统)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五)加强文明单位(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系统)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共创活动。

(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系统)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系统)给予批评和帮助。

(七)加强对文明单位(系统)牌匾的管理。被撤销的文明单位(系统)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

(八)建立文明单位(系统)档案管理制度。文明创建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系统)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系统)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系统)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系统)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系统)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单位若改变其单位名称或变更隶属关系,须向命名机关申报,不申报者视为自行取消其荣誉称号。合并、分立或更名的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由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系统)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系统)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失去先进性和示范作用、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严重下降、社会反响强烈、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单位(系统),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系统)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班子成员受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违背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卫生面貌差,未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

(八)单位职工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创建工作严重滑坡,人民群众不公认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系统)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文明办负责。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受省文明办委托由州文明办管理;州级文明单位由州文明办负责管理,县市文明办协助管理;州级文明系统由州文明办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系统)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年中和年末每年两次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制度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明单位(系统)要以开展各种创建活动为载体,使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安排,半年有自查,年底有总结,常年有创建活动。各级文明办或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命名的文明单位(系统)随时暗访或抽查。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牵头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匾牌。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系统),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各系统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恩施自治州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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