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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管理办法及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7 14:59:00

 
巴东县“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全民素质,切实创优发展环境,凝聚“最美”正能量,使全县“最美”对象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或居住地在我县范围内入选的县级“最美巴东人”“最美家庭”以及我县所辖行政村(社区)入选的县级“最美乡村”。
  第三条  对县级“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
“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由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县直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和县妇联进行管理;巴东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档案,并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指导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和县妇联对“最美”对象根据履行义务的成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对象有本条例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行为的,由当地管理机构负责将具体材料上报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核后,提交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取消其“最美”荣誉资格。
  第四条  “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巴东县“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奖励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五条  “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勤劳致富。做建设新农村“生产发展”的带头人,勤劳致富,发挥示范作用,带领群众一起发展。
(二)带头帮扶群众。积极主动帮扶生产生活困难的家庭,号召他人共同参与到精准扶贫的工作中来,助推脱贫奔小康。
(三)带头遵纪守法。做法律的明白人,做到知法、守法,传播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四)带头宣传政策。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及时向周围群众传达好党的声音,带头贯彻落实,做好解释工作。
(五)带头化解矛盾。积极对发生在身边的矛盾纠纷进行劝阻和引导,避免大的矛盾产生,促进乡风文明。
(六)带头尊老爱幼。孝敬老人,爱护幼小,对老弱病残人员要主动提供帮助,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风尚。
(七)带头服务社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主动服务社会,以个人的示范作用带领他人共同参与到热爱巴东、维护巴东、建设巴东、发展巴东的工作中来。
(八)带头培育“最美”。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关、委托单位及工作人员工作,进一步发现“最美”、培养“最美”。
(九)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并上报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程序取消“最美”荣誉资格。
(一)在评选“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骗伪造等行为的;
(二)“最美巴东人”“最美家庭”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违反法规法纪、村规民约、道德风俗等要求的;
(三)“最美乡村”成员中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法规纪律、村规民约、道德风俗、“十星级文明户”管理等要求,造成“一票否决”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最美乡村”在年度综合考评中被评为后进单位的,取消其“最美乡村”资格;
(五)有其他与“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称号不相符现象发生的。
  第七条  对为评选“最美”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相关材料的人员或单位,分情节、分对象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评选实行届别制,每年一届。
  第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东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巴东县“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十星”系列创建和“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评选为主要内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全民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荣誉有效期内的县级“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最美”系列表扬大会,对被评为“最美乡村”、“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的对象和入围对象进行表扬。
 
第二章“最美乡村”奖励办法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为“最美乡村”颁发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奖励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奖励办法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为“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颁发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1万元。
第六条  “最美家庭”成员(原则上指在同一个户口下且共同生活的对象,下同)、“最美巴东人”可在县人民医院免费进行全面体检一次。
第七条  “最美家庭”成员、“最美巴东人”及子女免费参加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考入大学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八条  中国人寿巴东支公司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最美家庭”成员每人一次性赠送12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5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为“最美巴东人”每人一次性赠送12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5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第九条  被评为“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的公务员,记三等功一次;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优先评聘职称。
第十条  “最美家庭”、“最美巴东人”优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东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中共巴东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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