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东县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巴东县信陵镇个体工商户韩帮华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0日,巴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韩帮华经营的食品开展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检食品信息为:名称为鳊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上述抽检食品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技术要求:≤100n;检测结果:恩诺沙星1155.8ug/kg,环丙沙星261.2ug/kg。
2017年8月16日,巴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所抽食品鳊鱼于2017年7月10日从一黄姓的供货者手中采购,共采购38.5kg,货值金额770.00元,截止调查当日,被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鳊鱼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116.00元。
其在采购上述抽检食品鳊鱼时,未索取供货方的销售凭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韩帮华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10月12日,巴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6.00元,并处10000.00元的罚款。
三、不合格食品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每批次食品未查验同批次合格证明文件。
整改情况:1、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对所采购食品进行清理对照问题进行查漏补缺。现已整改到位。
特此公告。
巴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