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巴东县自1983年列入全国八片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以来,历经十年的艰苦治理,使治理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了改观,三大效益明显。但是,如何巩固十年的治理成果,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是摆在我们水保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几年来,我们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从“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沉重教训中,不断认识和加强了预防监督工作,特别是在国家《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加强预防监督工作,依法治理水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工作中, 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抓紧了执法体系的建设
1990年春,县水保办内设了监督检查组,抽调了2人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其工作重点是宣传国务院以《水土保持条例》为中心的法律、法规,对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进行调查摸底。
同年6月正式列入试点县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巴东县水利水保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制定了《巴东县建立水利水保执法工作体系工作方案》。随后,县编制委员会于6月8日以巴编发(1990)27号文件批复同意巴东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内设“水保监察股”,编制3人,作为专门的水保执法机构。
为了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县政府经过慎重研究,于1991年12月19日以巴政任(1991)7号文件任命了主任水保监察员、副主任水保监察员、水保监察员、助理水保监察员等共计16人。库区11个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行文任命村级水保监察联络员202人,建立了一个由县、乡、村三级组成的预防监督体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组织14名水保监察员参加了恩施州水电局举办的水政监察人员培训班,历时一个月时间的学习,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了《水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内容。
同时,县水保办也先后举办了3次“水保监察人员培训班”,受训人数达161人次,深入学习《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文书等,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和知识水平,为全面贯彻施行《水土保持法》奠定了基础。为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我们遵照水利部1、2、3号令文件精神,以巴水保办(1992)15号文件印发了《关于水保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规定了水保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处理违反水保法规案件的原则,明确了监察人员考核办法与指标、工作范围、办案原则、办案程序及办案经费的管理使用,划定了案件管理权限,并专门召开了监察人员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这些规定。
为了保证水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今年年初,巴东县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法院第十二次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办的申请,以巴法发(1993)011号文件批复成立了巴东县人民法院水土保持执行室,任命了执行室主任、副主任、执行员等5人,并于1993年4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执法体系,为水保执法工作作了坚强的后盾。
二、抓紧了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前夕,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分别成立了《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乡(镇)长任、司法、宣传机构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共计83人。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村级干部全力投入《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工作,形成了285人参加的庞大宣传队伍。
1991年6月29日《水土保持法》颁布后,县人民政府于7月21-24日召开了学习贯彻施行《水土保持法》动员大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乡镇的乡镇长及分管领导、水保监察员及县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共58人,县人大、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的领导分别讲了话,县律师事务所作了专题辅导报告。会后,县水保办与县司法局联合组织了水保法宣传车,深入库区能通车的重点乡镇,57个村,63个厂矿,26所学校历时1个月进行巡回宣传,总行程643公里,共播放《水土保持法》132次,计3960分钟,县人民广播电台举办了《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将水土保持法列入了全县“二五普法”的范畴,在300余人的普法培训班上,邀请县水保办人员作辅导报告,印发了讲稿。为了配合宣传活动,水保办用水泥电杆安装的铁板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牌40幅,库区各乡镇共制永久性宣传标语4046条,今年库区范围内又新添巨型宣传碑2块,巨型宣传标语2幅,小型水磨石碑6块。《水土保持法》颁布2年来,仅巴东县人民广播、电视台播放水土保持稿件113组762篇,合计达142小时。同时,巴东县人民政府、普法领导小组、水土保持办公室等部门分别编发了贯彻《水土保持法》的快报、简报。2年来,由于巴东县宣传水保法的声势大、材料多,引起了一些宣传单位的重视,《鄂西报》曾多次发表巴东水保工作的文章,《中国经济参考报》等报也有转载。
1993年6月29日,水保法颁布2周年之际,县政府分管水保的副县长陈卫平同志、主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黄喜洋同志分别发表了纪念水保法颁布两周年的广播、电视讲话,借助新闻媒介对《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与此同时,县政府主持召开了纪念《水土保持法》颁布三周年座谈会,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主管政法及水保工作的县长、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县计委、法院、法制办、土管局、城建局、水保办等18个单位56人参加这次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识之士在座谈会上畅所欲言,大讲水保法的法律地位及与巴东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大讲巴东十年水保治理的成果和保护成果的必要性、重要性、呼吁全社会齐抓共管,搞好水保执法工作。
三、抓紧了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执法文书的准备
《水土保持法》颁布后,我们及时起草了《关于防治水土流失若干问题的决定》(送审稿),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法制部门积极配合,送审稿自1991年7月至1992年3月历时九个月时间,广泛征求意见,五易其稿,于1992年3月12日以巴政发 (1992)8号文件发出《关于防治水土流失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对水土保持工作从领导、治理、优惠政策、防治办法、治理费、补救治理费的管理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成为巴东水保执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性的工作细则,与此同时,县编委还以巴编发(1992)14号文,将原来的“巴东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更名为“巴东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使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管理机关,以便履行水保法赋予的职责。
1993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发(1993)5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县水保办向县常委作了专题汇报。县委决定: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并要求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通告》。 7月5日,县人民政府以巴政发(1993) 23号文件发布了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通知》,水保办已翻印成张贴件,在全县广为张贴,为配合《通告》的贯彻落实,水保办联合县计委、土管、城建、工商、矿管等部门发出了《贯彻<关于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通告>的规定》。同时,县委于7月9日召开了库区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巴东县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传达了陕西汉中会议精神,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会议重点强调了预防监督规划工作,强调了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统一了认识,明确了重点,切实将“预防为主”提到了首位。
在执法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我们对各类法律文书和收费手续作了充分准备。我办通过长期的摸索实践,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政执法文书,包括催办通知书、立案呈报表,调查笔录、责令停止违反水保法规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代为治理委托书、勘验笔录等一系列完整的行政文书,通过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这些行政文书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
在处理水保执法有关档案资料时,我们本着一文一事的原则,一个完整的案件作为一个卷宗,独立组卷,反映出案件处理过程的全貌。另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综合材料,将水保执法的初期乃至发展到现在的全过程按照历史事件发生的过程,组成综合卷宗,以此作为交流经验、查阅资料的工具,随即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包括乡镇水保办在内的12份“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确保了亮证收费、依法行政。
四、抓紧了执法活动的落实
1993年7月26日,水保办根据准备工作比较成熟的情况,选择了基建项目多,执行难度大的城关地区为突破口和练兵场,在县人民法院、县法制办、县土管局的配合下,组成联合查处开山采石违法活动执法检查小组,一行12人对巴东县新城附近开山采石频繁、危害极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坪至云沱、三朝观至阡山等38处,32家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采石场进行逐处清理、登记,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好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入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作为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然后发出“催办通知”并限期到水保办监察股办理“水土保持方案”,8月5日后对尚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个人,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原则,又一次上门催办,现场办证,同时宣传“中央两办”7月22日的通知精神,群众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费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防治水土流失依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重大意义。
在执法人员宣传、解释、说服教育下都自觉自愿地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达到了依法行政的目的。同时,对个别无视法律,听之任之的“钉子户”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和执行。有效地维护了《水土保持法》的权威性静严肃性。历时一个月时间的执法工作,共核计水土流失防治费23298.76元,补救治理费960.00元,办理“水土保持方案”22份,责令停止开采10家,实施行政处罚2起。
经过执法活动的开展,人们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县城迁建工程中最大的市政工程——沿江大道第一期工程指挥部,已主动向水土保持部门申请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库区范围内一些单位和个体,也按《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县水保办依法裁定因人为水土流失引起的纠纷案件。
我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视、指导下和各级各执法部门的积极协助、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的后期工作任务艰巨繁重,与部颁标准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做得不尽人意。我们将进一步总结执法试点工作的经验,不断更新、完善,探索新的路子,深入持久地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督执法培训工作;切实搞好水利、水土保持林的确权定界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规划工作;搞好三峡移民工程弃土、堆渣场所的规划及监督实施工作;调查落实大案、要案的查处,并督促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验收工作,力争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再上一个新台阶,向水利部和国务院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