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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环保局工作职能
发布时间:2015-08-20 15:45:00
环保局工作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落实上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即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费核定、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州、县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措施;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现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有关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县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县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物。

  十四、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开展全面环保行动。

  十五、负责水污染防治项目计划的申报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

  十六、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赋予的相关工作职责。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巴东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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