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会计人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经颁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已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同时正着手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关于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会计法》修改以后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新的政策 ,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暂缓进行,待新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台后再按新办法执行。
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特此通知
巴东县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